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沧源佤族自治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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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23-05-06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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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勐省农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沧源佤族自治县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沧源佤族自治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源佤族自治县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 1.1 编制目的 为明确抗震救灾职责,规范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高地震灾 害处置能力,依法、科学、高效、统一、有力、有序组织开展地 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 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防灾 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 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完善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提高全县地震灾害防范处置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 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 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地震应急预案为依据,结合沧源佤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预防优先、分工 合作、协同应对、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各类地震事件的防范与处置,邻国、毗邻县(区)发生的特定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2 组织体系 县内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的应对主体为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为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人民政府为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长:县委书记 县委副书记、县长 后方指挥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前方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地震局局长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人武部、 县政府新闻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教育 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 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 化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 县审计局、县外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林业 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县红十字会、县供销社、沧源机场、沧源 海关、县地震局、县气象局、临沧沧源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沧公路局沧源分局。 主要职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 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衔接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负责 全县防震减灾、恢复重建有关工作;配合做好较大以上地震灾害 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开展较大及以下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震情监测、地震趋势研判会商工作;组织灾害调查评估;提出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向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 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及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陈云华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县地震局副局长罗光伟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赵云、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站郭谦同志担任。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县人民政府视震情成立县抗震救灾 指挥部和前、后方指挥部,并根据工作实际,对组织机构和职能 职责进行调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4 个等级。地震灾害分级见附表 1。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县内 300 人以上死亡(含 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沧源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 6.0~6.9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县内 5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发生 6.0~6.9 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 5.0~5.9 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市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发生 5.0~5.9 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 4.0~4.9 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发生 4.9 级以下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 4.0~4.9 级地震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为一般地震事件。 表 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注:人口稠密地区指县城中心城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3.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县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地震应 急Ⅰ级、 Ⅱ级响应,在国家、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 导下,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内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在 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 责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 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在 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 责指挥、部署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震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见附表 2。 表 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视灾情 及其地震灾害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县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根据省、 市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及全省防震减灾工作部 署,加强震情跟踪监视、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2 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 3.0 级以上(或毗邻周边发生县内有感)地震后, 县地震局迅速向县自然灾害管理委员会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 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视情况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5 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5. 1 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 (2)启动Ⅰ 、 Ⅱ级响应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县抗震救 灾指挥部紧急会议,成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与前后方指挥部,先期处置抗震救灾工作。县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响应,派出现场 工作队伍和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待省政府成立抗震救灾 指挥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3)启动Ⅲ级响应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县抗震救灾指 挥部紧急会议,成立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与前后方指挥部。县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县人民政府工作组立即赶 赴灾区,在灾区设立前方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县抗 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响应,派出现场工作 队伍和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待市政府成立抗震救灾指挥 部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 (4)启动Ⅳ级响应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召开县抗震救灾指 挥部紧急会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各乡(镇、场)及 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 部门立即启动响应,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和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工作。 (5)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震情和灾情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 5.2 应急处置 5.2.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Ⅰ、Ⅱ级响应) 县自然灾害管理委员会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自然 灾害委员会和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高效、有 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按照较大地震应急处置程序开展先期工作。 5.2.2 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Ⅲ级响应) (1)地震发生后,县地震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 并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 (2)县政府根据县地震局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决定启动 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和灾情初步情况。 (3)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4)县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接到震情信息 后,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5.2.2.1 处置措施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灾区乡(镇、场)人民政府、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地震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 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县统计局迅速收集、统计、汇总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 础数据,及时上报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便县委、县政府和县自然灾害管理委员会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收集、汇总县直各行业部门上报的本行业 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 震后初期(震后 3 天内),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报送, 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 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的信息,应立即上报。 (2)综合协调。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抗震救 灾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包括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对接;县 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 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县参与救援的 县外、境外抢险救援力量;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团县委负责协调管理地方救援力量、民间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团体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3)搜救人员。驻沧军警部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 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立即组织地 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抢险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各类专 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县人武部协调驻沧军警 部队力量、指挥民兵参加抗震救灾,灾区乡(镇、场)政府组织灾区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4) 医疗卫生。县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 赶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 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 工作。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等有关 部门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的组织调度,确保重灾区药品、 医疗器械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 员,实施异地救治;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县水务局 等部门开展灾区饮用水源水质、卫生安全监测,做好灾区传染病预警和监测,严格控制疫情。 (5)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 转移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 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县教育体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县红十字会向省、市红十字会提出救灾援助的申请,呼吁社 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和物资。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 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迅 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应急通信。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各通信运 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7)交通运输。县公安局、县交通局、沧源机场等部门迅 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径灾区的特别管制措 施,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机场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 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8) 电力保障。南方电网沧源供电局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 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9)基础设施。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 务局、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10)灾害监测。县地震局配合省、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 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次生地质灾害排查,加强监测预警, 防范次生地质灾害,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负责对灾区生态安全进行应急监测, 并关注大气、土壤等污染状况,对灾区饮用水源、水质、涉危、 涉重、涉化等重点企业和设施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指导灾区乡(镇、场)人民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消防 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各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 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 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等部门严 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堰塞湖溃决、矿山塌陷、尾矿垮坝等地 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及时发现险情,并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1)治安维稳。县人武部、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 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 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 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2)社会动员。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加强志愿者服务管理, 及时开通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有关服务 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县应急管理局、县红十字会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 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必要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非灾区的乡(镇、场)人民 政府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13)港澳台和涉外事务。县政府新闻办、县教育体育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外事办、县侨办、边境管理大队、永河口岸边境站、沧源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 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按程序上报并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 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力量、专家和 救灾物资入沧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事宜。 (14)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理。县政府新闻办、县应急管理局、 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地震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 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5)损失评估。灾区乡(镇、场)人民政府、县地震局积 极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 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 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 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 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工作;配合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6)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督促检查灾区政府、各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发布 决定和命令的情况。县财政局、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7)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 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18)恢复生产。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 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农 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 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物资和保险理赔,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19)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民 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外办、县侨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遇难人员身份识别、慰问金发放、遗体火化及大陆地区以外人员遇难的相关善后事宜。 5.2.3 乡(镇 、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乡(镇、场)迅速了解灾情并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 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辖区民兵、联防队等抢险救灾 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 通。需对乡(镇、场)和县外通往灾区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应 立即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求县直有 关部门协调毗邻乡(镇、场)实施,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 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 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 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5.3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由乡(镇、场)人民政府按照各乡(镇、 场)地震应急预案开展震后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指导和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6 震后临时安置和恢复重建 6. 1 震后临时安置 震后安置工作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乡(镇、 场)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县 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积极与省级、市级部门对口衔接,请求支持。 (1)地震灾区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在县抗震救灾指挥 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县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灾区乡(镇、场) 人民政府,在确保群众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 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等方式,对受灾人员 进行过渡性安置;加强对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消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安全。 (2)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性安置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灾区乡(镇、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人员的 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过渡性安置群众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工作。 6.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 后,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3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县人民 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直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 7 保障措施 7. 1 工作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不定期召开全县 “ 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 议”,通报震情和部署工作。根据地震形势发展需要,及时 组织召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专题会议,部署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 7.2 队伍保障 县直有关部门应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同驻沧军警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同配合,加强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 通信抢险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乡(镇、场)人民政府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 层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县人民政府要充分 发挥县共青团和县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 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事件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 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7.3 指挥平台保障 县地震局负责地震应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 加快建立地震监测和应急指挥系统,形成省、市、县三级联网、 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并逐步实现信息共享。 7.4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 新建、改(扩)建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 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 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 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人民政府要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县财政局要对受 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力困难的乡(镇、场)给予支持。在应急 处置工作中,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 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委、厅局、市局申请经费支持。 7.5 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场)及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 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设施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 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 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设置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场 地(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设施巡查维护、预案编制及演练等工作。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证常使用。 7.6 基础设施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和沧源机场等部门应协调建立公 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 “绿色通道”机制。 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 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 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 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 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通信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 1 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重要建 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县广播电视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要指导、协调、监督 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教育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应急管理 局、县地震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 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 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县 内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县教育体育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等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 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各乡(镇、场)、各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 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 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委会、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每年不少 1 次)。 7.8 应急检查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 救援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技术系统、救援队伍、物 资储备、经费、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情况开展检查。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组织检查。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毗邻县区地震事件应急 毗邻县区地震是指在沧源县周边县(区)发生且波及影响沧 源县的地震事件。地震造成沧源县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 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向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 级别的应急响应建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震情灾情部署 各相关部门派出工作指导组指导和协作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8.2 邻国地震事件应急 邻国地震事件是指在邻国发生、对沧源县造成一定影响的地 震事件。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部署,立即开展抗震救援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地震震情和对沧源县造成的影响情况。 (2)受影响的边境毗邻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 报县人民政府,并负责做好游客、商家和受灾群众的避震避险、撤离、临时转移安置等工作。 (3)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外事办、县应急管理局、 县商务局等部门及时了解境外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和响应等情况 报县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和组织实施应对处置工作。 (4)地震造成沧源县域内建(构)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 毗邻震区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3 应急戒备事件处置 应急戒备是指当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 3 个月内可 能发生 5.0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以及县内开展重大政治、社 会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 意见发布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立即开展以下防震应急准备工作。 (1)县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2)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自 然资源局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 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制定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和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驻沧部队、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卫生健康 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 局等部门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有关技术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6)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 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县政府新闻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 县广播电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地震局协调县 直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涉及区域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应急疏散、抢险救援准备。 8.4 重大活动应急戒备 县内开展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 时,由县地震局制定特殊时期地震应急防范准备工作方案,加强 震情值班、地震监测、异常核实上报与震情会商等工作,并将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8.5 地震传言事件处置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乡(镇、场)人民政府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地震局。县委网信办、县政府新闻办、县公 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应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 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地震局、县应急管理局应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及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本 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备案。 交通运输、航空、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 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 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备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 “ 以上”包括本数, “ 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9.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沧政办发〔2020〕50 号)同时废止。 沧源佤族自治县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一、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及时高效处置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最大限度 减轻地震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二、 编制依据 《云南省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修订)》、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沧市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 员会的通知》、《临沧市地震应急预案》、《沧源佤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 三、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沧源县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 处置原则 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坚持 “统一领导、军地联动,防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 的工作原则。 五、 组织体系 ( 一)成立地震灾害处置工作机构。沧源佤族自治县地震灾 害处置工作组织机构由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前方指挥部、后方指挥部构成。 ( 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委宣传 部、团县委、县人武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 和科技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 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沧 源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 水务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审计局、县外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广播电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统计局、县红十字会、县供 销社、沧源机场、沧源海关、县地震局、县气象局、临沧沧源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临沧公路局沧源分局。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1 。 六、地震灾害及响应处置分级 ( 一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 4 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市内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沧源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 1%以上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 6.0~6.9 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市内 5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发生 6.0~6.9 级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 5.0~5.9 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市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发生 5.0~5.9 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 4.0~4.9 级以下地震。 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发生 4.9 级以下地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标准:发生 4.9 级以下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为一般地震事件。 ( 二 )应急响应和处置管理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分别启动地震应急 I 级、II 级、III 级、IV 级响应。 1.县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应急Ⅱ级响应,县抗震救 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应急Ⅲ级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 急处置工作。 4.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视情况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七、地震灾害处置阶段 地震灾害处置通常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紧急救援阶 段,处置内容为全力搜救生命、救治伤员,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抢通保通生命线,时间大致为 1-7 天;第二阶段为抗震救灾阶段, 处置内容为过渡安置,重大次生灾害处置,排危除险,洗消防疫, 时间大致为 8-30 天,第三阶段:应急响应结束,恢复重建阶段, 时间约为 1-3 年。按照县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工作要求根据地震应 急处置各阶段流程分工作时间和处置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地震应 急处置工作,具体处置工作见附表二《地震前方指挥部工作流程》 和附表三《地震后方指挥部工作流程》。 八、 其他相关要求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指挥部的设立,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处置和设立。 附件:1. 沧源佤族自治县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机构及 工作组职责分工 2 . 地震前方指挥部工作流程 3 . 地震后方指挥部工作流程 附件 1 沧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机构及工作组职责分工
附件 2 地震前方指挥部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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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地震后方指挥部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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