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
来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 作者:李红 时间:2024-12-04 点击率:【 打印 】【 关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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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城乡空气环境质量,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临沧市禁止焚烧蔗梢蔗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沧源佤族自治县境内相关区域禁止秸秆焚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 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包括小麦、水稻、玉米、薯类、豆类、烤烟、油菜、甘蔗以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收获果籽(实)后的剩余物质。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和还田政策,鼓励推广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燃料化、基料化综合利用,大幅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效率。 二、禁烧范围 1.县城区周边划定范围:县城建成区8公里范围内。 2.乡镇周边划定范围:乡镇建成区2公里范围内。 3.佤山机场周边划定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半径范围内。 4.高速公路两侧划定范围: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 5.国(省、县)干道两侧划定范围:国(省、县)干道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 6.特殊区域划定范围: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旅 游景区、工业区、文物保护区、林地、重要通信和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范围内。 三、禁烧管理规定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县域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相关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责令改正,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按规定处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涉事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露天秸秆禁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违规焚烧秸秆的行为,举报电话:0883—7121132。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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