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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三季度市场监管领域涉旅案件信息公示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赵军辉  时间:2024-09-26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一、沧源县福泽大药房未经质量负责人(驻店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7月29日15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沧源县福泽大药房,出示执法证件在营业员鲍云超陪同下对该药房执业药师挂证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12502药房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李红芳不在岗位,未负责处方审核、未指导合理用药。*13701药房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职责由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由店长鲍云超、营业员钟青花代履行)。现场查该药房2024年7月27日销售记录,当天销售处方药“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1盒、“阿莫西林胶囊”1盒、“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1盒、“阿莫西林胶囊”1盒、“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2盒,虽开有“康雅综合门诊部程医橙心互联网医院处方笺”,但该药房质量负责人(驻店执业药师)李红芳并不在岗。现场查该药房2024年7月28日销售记录,当天销售处方药“秋水仙碱片”1盒、“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1盒,虽开有“康雅综合门诊部程医橙心互联网医院处方笺”,但该药房质量负责人(驻店执业药师)李红芳并不在岗。2024年1月19日、2024年7月5日我局检查时发现同样行为(执业药师不在岗)2次给予该药房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7月31日该药房管理人胡明飞到我局进行询问调查。沧源县福泽大药房未经质量负责人(驻店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处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

(三)处罚结果: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8月26日

二、沧源普康大药房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7月30日15时16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沧源普康大药房,出示执法证件在负责人唐忠陪同下,对该药房2023年9月20日市局交叉检查缺陷项目整改后进行复查,检查发现:*13901药房未认真建立药品销售记录。现场抽查“复合维生素B片”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2023年11月30日从临沧中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5瓶,批号:20230201,生产日期:20230201,有效期至:202601,查电脑库存显示剩余4瓶,但实物剩余3瓶。*13901药房阴凉区空调未开启,检查时温湿度计显示温度为24℃,药房未对温湿度进行调控。阴凉区未设置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16002药房药架、药柜灰尘多,环境卫生差,生活用品与部分药品混放。药房防虫设施未正常使用(如:门口防蝇帘未关闭)。15402药房采购验收单中,无药品批准文号等项目。2024年8月1日8时30分该药房负责人唐忠到我局进行询问调查。该药房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经营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8月26日

三、沧源县钟增元牙科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8月5日8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局飞行检查组一行到达沧源县钟增元牙科诊所,对该诊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发现:诊所柜内发现摆放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口镜”144支,滑县康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豫滑械备20200010号,执行标准:豫滑食药监械生产备20200003号,规格:常规,生产批号:2022年1月6日,消毒日期:2022年1月8日,有效期:二年。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以上过期产品进行了扣押处理。2024年8月12日8时50分,该诊所负责人钟杰到我局进行询问调查。沧源县钟增元牙科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处罚,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一、没收剩余的过期“一次性口镜”144支,价值金额43.20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8月26日

四、沧源县振东门诊购进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8月6日8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局飞行交叉检查组到达沧源县振东门诊,对该门诊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发现:诊所部分药品未做验收记录。2024年8月9日17时03分该门诊护士熊海瑞到我局进行询问调查。沧源县振东门诊购进药品部分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8月19日

五、沧源鸿仁堂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8月7日9时49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市局飞行检查组一行,到达沧源鸿仁堂诊所,对该诊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时发现:诊所药房儿科用药柜上摆放有2盒已过期的“头孢氨苄颗粒”,生产企业为: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702,生产日期:2022年07月04日,有效期至2024年06月;诊所药房玻璃柜上塑料盒内摆放126片(10板零6片)已过期的“吉他霉素片”,生产企业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10709188,有效期至202406;诊所药房外用药类柜台下层摆放2支已过期的“开塞露”,生产企业:上海运佳黄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2060012,有效期至2024.05.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过期药品进行扣押处理。2024年8月12日10时40分,该诊所投资人曾波到我局进行询问调查。沧源鸿仁堂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一、没收剩余的3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价值金额23.00元。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8月26日

六、沧源云傣烤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经营行为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6月13日凌晨,沧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沧源县公安局勐省派出所民警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中,在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来意后,在负责人俸志兵的陪同下对沧源云傣烤吧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有3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该店内消费饮酒。经询问初步认为沧源云傣烤吧存在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和取据,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经查实,3名消费者的户口册均为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岁,现场有当事人手写点菜单一份每瓶雪花牌啤酒零售价为5元,现场就餐桌摆放有正在饮用雪花牌啤酒3瓶,微信支付码共收取金额15元,扣除成本,违法所得8元。

(二)法律依据:当事人沧源云傣烤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处罚结果: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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