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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起涉旅典型案件的通报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朱润金  时间:2023-12-21  点击率:打印 】【 关闭

第一起: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案件情况: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勐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的达利园派(蛋黄味)、达利园派(草莓味)、甜牛奶乳饮料已超过保质期。涉嫌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指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使用减轻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6日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决20232008

当事人: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927MA6KC191XC

住所: 沧源佤族自治县糯良乡班考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 曾国栋

身份证号码: 5110281973120***

2023年8月23日下午2时20分,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勐董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周兵、赵丽虹来到糯良乡班考村六组的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出示了执法证件和说明来意后,在经营者曾国栋现场陪同下,执法人员对该店的摆放在货架上的待售商品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摆放在货架上待销售的达利园派(蛋黄味)、达利园派(草莓味、甜牛奶乳饮料。上述商品已经超出保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让经营者曾国栋进行了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送达了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沧市监强制〔2023〕2008号)及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沧市监物清〔2023〕2008号),执法人员经立案调查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事实存在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经营行为。

经查:当事人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 ,经营者曾国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7MA6KC191XC,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间为2020年04月28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2:经营者曾国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3:经营者曾国栋询问笔录一份(三页);4:当事人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5:现场检查照片一份(两页),证据照片一份(三页);6: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沧市监强制〔2023〕2008号)一份(一页);7: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沧市监物清〔2023〕2008号)一份(一页)。

综上所述,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当事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 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沧市监罚告〔2023〕2008号),告知了本局拟给予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 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本局采取强制措施扣押的已超过保质期食品;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时效。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减轻申请书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 的行为不属主观故意,并能主动承认错误,且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同时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因此,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2023年10月16日经县局案讨委员会集体讨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沧源县糯良班考国栋百货店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沧源佤族自治县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沧源佤族自治县支库,账号:24180800000***。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第二起: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案件情况: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勐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摆放在货架上的百味芝士棒素食、海带丝、芝麻蛋糕、素酱爆牛肉、素虾球蛋、什锦糖果、达利园派、蛋黄派、老式面包、蔓越莓面包、欧式蛋糕、520(方便食品)、美年达已超过保质期。涉嫌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指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使用减轻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6日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决20232007

当事人: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927MA6NMAA85D

住所: 沧源佤族自治县糯良乡班考村十六组

法定代表人: 陈国庆

身份证号码: 430426197108***

2023年8月23日下午12时30分,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勐董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周兵、赵丽虹来到糯良乡班考村十六组的沧源县班考***自选店,出示了执法证件和说明来意后,在经营者陈国庆妻子王卫平现场陪同下,执法人员对该店的待售商品域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摆放在货架上的百味芝士棒素食、海带丝、芝麻蛋糕、素酱爆牛肉、素虾球蛋、什锦糖果、达利园派、蛋黄派、老式面包、蔓越莓面包、欧式蛋糕、520(方便食品)、美年达。上述商品已经超出保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让经营者陈国庆进行了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送达了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沧市监强制〔2023〕2007号)及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沧市监物清〔2023〕2007号),执法人员经立案调查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事实存在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经营行为。

经查:当事人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经营者陈国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7MA6NMAA85D,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间为2021年12月13日,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五金产品零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销售代理;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办公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烟草制品零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2:经营者陈国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3:经营者陈国庆询问笔录一份(五页);4:当事人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5: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四页);6: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沧市监强制〔2023〕2007号)一份(一页);7: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沧市监物清〔2023〕2007号)一份(二页)。

综上所述,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当事人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沧市监罚告〔2023〕2007号),告知了本局拟给予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时效。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减轻申请书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的行为不属主观故意,并能主动承认错误,且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同时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因此,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2023年10月16日经县局案讨委员会集体讨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沧源县糯良乡班考鸿发自选店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沧源佤族自治县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沧源佤族自治县支库,账号:241808000004***。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第三起: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案件情况: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勐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摆放在货架上的香飘飘原味奶茶、香飘飘香芋味奶茶、利斯曼啤酒原浆、奶盖坚果、起亮食品撕蟹味棒、起亮食品手撕蟹味棒、欧亚快乐星奶酪棒、果乐果香凤梨口味、添乐厚片海苔、厚片海苔、康师傅香辣牛肉面、康师傅麻辣牛肉面、陈氏金福元卤豆、博味园酱香豆干、博味源香辣豆干、博味园深海小鱼、陈氏金福园卤豆、巧大娘萝卜干、陈克明高筋精细挂面、思雨冰爽粉皮、开瓶笑花生酱、开瓶笑花生酱、海天豆豉油油辣椒、海天天赐良谷、海天天赐良谷纯芝麻油、海天天赐良谷纯芝麻油、海天招牌拌饭酱已超过保质期。涉嫌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指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使用减轻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7日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决20232005

当事人: 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927MAC5A***

住所: 沧源县勐董镇司岗里寨

法定代表人:李亚松

身份证号码: 5329301983092***

2023年9月1日下午3时00分,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勐董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杨云红、陈子银来到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勐董社区费达新村对面佤源福苑小区14-1至14-4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到该店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后,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店长陈艳现场陪同下,执法人员对该店的待售商品区域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店内摆放在货架上(1)香飘飘原味奶茶规格80克/桶、数量20、生产日期2022年7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2)香飘飘香芋味奶茶规格80克/桶、数量2、生产日期2022年7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3)利斯曼啤酒原浆规格2/桶、数量2、生产日期,2022年9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4)奶盖坚果规格280克/盒,数量2、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2日、保质期8个月有;(5)起亮食品撕蟹味棒,规格40克/袋、数量8、生产日期2022年5月11日、保质期9个月;(6)起亮食品手撕蟹味棒,规格100克/袋、数量1、生产日期2022年5月11日、保质期9个月;(7)欧亚快乐星奶酪棒规格100克/袋、数量1、生产日期2023年3月、2日、保质期6个月;(8)果乐果香凤梨口味规格85克/袋、数量、3生产日期2022年4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9)添乐厚片海苔规格1.5克/袋、数量4、生产日期2022年2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10)厚片海苔规格1.5克/袋、数量1、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日保质期12个月;(11)康师傅香辣牛肉面规格85克/桶、数量6、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保质期6个月;(12)康师傅麻辣牛肉面规格,114克/桶、数量6、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保质期6个月;(13)陈氏金福元卤豆规格25克/袋、数量20、生产日期2022年08月9日、保质期12个月;(14)博味园酱香豆干规格20克/袋、数量57、生产日期2022年4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15)博味源香辣豆干20克/袋、数量8、生产日期2022年8月2日、保质期12个月;(16)博味园深海小鱼规格12克/袋、数量17、生产日期2022年8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17)陈氏金福园卤豆规格25克/袋、数量6、生产日期2022年7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18)巧大娘萝卜干规格30克/袋、数量18、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5日、保质期9个月;(19)陈克明高筋精细挂面规格1千克/把、数量1、生产日期2022年08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20)思雨冰爽粉皮规格28克/袋、数量 126、生产日期2023年2月25日,保质期6个月;(21)开瓶笑花生酱规格240克/袋、数量4、生产日期2022年4月7日、保质期15个月;(22)开瓶笑花生酱规格240克/瓶、数量2、生产日期2022年4月7日、保质期15个月;(23)海天豆豉油油辣椒规格300克/瓶、数量6、生产日期2022年1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24)海天天赐良谷规格250ML/瓶、数量5、生产日期2022年1月25日、保质期18个月;(25)海天天赐良谷纯芝麻油规格250ML/瓶,数量1、生产日期2022年1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26)海天天赐良谷纯芝麻油规格150ML/瓶、数量1、生产日期2022年1月26日、保质期18个月;(27)海天招牌拌饭酱规格200克/瓶、数量1、生产日期2022年02月15日。上述商品已经超出保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让经营者陈艳进行了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送达了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沧市监强制[2023]2005号)及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沧市监物清[2023]2005号),执法人员经立案调查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事实存在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经营行为。

经查:当事人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经营者李亚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927MAC5A*** ,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间为2021年01月05日,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农副产品销售;水产品批发;林业产品销售;谷物销售;豆及薯类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棉、麻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礼品花卉销售;钟表销售;眼镜销售(不含隐形眼镜);箱包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乐器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销售;灯具销售;家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卫生洁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五金产品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渔需物资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2:经营者李亚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3:经营者李亚松询问笔录一份(七页);4:当事人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5:现场检查照片五份(五页);6: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沧市监强制[2023]2005号)一份(二页);7: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沧市监物清[2023]2005号)一份(三页)。

综上所述,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9月01日对当事人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沧市监罚告 [2023]2005号),告知了本局拟给予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进行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时效。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减轻申请书要求减轻行政处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的行为不属主观故意,并能主动承认错误,且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同时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因此,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2023年10月16日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沧源县亚邦日用百货超市行政从轻处罚如下:

1、 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沧源佤族自治县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沧源佤族自治县支库,账号:241808000004***。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第四起:沧源县糯良怕拍小勇百货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案

沧源县糯良怕拍小勇百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的违法行为。

一、案件情况: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勐董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沧源县糯良怕拍小勇百货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摆放在货架上的红牛饮料无中文标识。涉嫌经营无中文标识食品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指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的违法行为,使用减轻行政处罚。

三、处罚结果:没收无中文标识食品;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3年10月26日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罚决20232006

当事人:沧源县糯良怕拍小勇百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27MA6Q68HY25

住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糯良乡怕拍村卫明祥家

法定代表人: 张勇

身份证号码: 511028198808***

2023年8月23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勐董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周兵、赵丽虹来到沧源佤族自治县糯良乡怕拍村卫明祥家的沧源县糯良怕拍小勇百货,出示了执法证件和说明来意后,在经营者张勇妻子曾安洁现场陪同下,执法人员对该店的待售商品域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食品销售货架上发现无中文标识红牛饮料12瓶,冰柜内发现无中文标识红牛7瓶,经营区后的仓储区发现无中文标识红牛13件,共计350瓶。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当事人当事人张勇送达了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沧市监强制〔2023〕2006号)及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沧市监物清〔2023〕2006号)。执法检查人员初步认为当事人张勇存在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均无中文标识,经调查询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页);2.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3页);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一页);6.财物清单一份(一页);7.现场照片4份(4页);本案属销售无中文标识食品类案件。

综上所述,沧源县糯良怕拍小勇百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于2023年10月9日向沧源县糯良怕拍小勇百货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沧市监罚告〔2023〕200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

2023年10月16日经县局案讨委员会集体讨论,办案机构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时,已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沧源县糯良怕拍小勇百货的行为不属主观故意,并能主动承认错误,且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同时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从轻进行处罚告知,故对当事人沧源县糯良怕拍小勇百货提出的减轻处罚申请,本局决定不再进行减轻,对当事人沧源县糯良怕拍小勇百货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无中文标识食品;

二、罚款10000.00(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沧源佤族自治县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沧源佤族自治县支库,账号:2418080000042***。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沧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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