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首次登记
(一)国有建设用地首次登记
出让: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3.出让合同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4.出让金缴纳发票及土地相关费用缴清证明 原件1份 ,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权籍调查表原件1份;
6.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外国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选址意见书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9.完税凭证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划拨: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3.政府批准用地文件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
4.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5.权籍调查表原件1份;
6.选址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发改委立项批文或投资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土地相关费用缴清证明原件1份;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房屋所有权(商品房)首次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系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收原件或居住证(外国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规划验收合格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原土地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属来源的批准文件及证明材料)原件1份;
10.权籍调查表(相关的宗地图、房产平面图) 原件1份;
11.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副本);属集资建设件、属联建项目的应提交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原件1份。
12.维修基金缴纳证明原件1份;
13.楼盘表原件1份;
注:1.首次登记前应申报建立并核定电子楼盘信息。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前的房屋,可提交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房屋所有权(单位、个人自建房)首次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系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收原件或居住证(外国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规划验收合格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9.原土地不动产权证(土地权属来源的批准文件及证明材料)原件1份;
10.权籍调查表(相关的宗地图、房产平面图) 原件1份;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原件各1份;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各1份;
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原件1份;
(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权籍调查表原件1份;
4.批准用地的文件原件1份;
(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5.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6.不动产权属调查表、房屋平面图等材料。
(八)地役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5.地役权合同;
二、不动产转移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系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收原件或居住证(外国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不动产权证(原件)及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各1份;
5.证明土地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1份;
6.纳税证明:
7.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补办出让手续,再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转移登记,转出方属国有的需提供国资部门的批文(原件);属集体的需提供三分之二村民同意的材料(原件),转入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原件)。
三、不动产变更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系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外国人)、股东会议决议、公司章程收原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证原件及权籍调查资料原件各1份;
4.不动产权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1份;
(1)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个人须提交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证明。
(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的,须提交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不动产面积增加、减少的,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如属于土地使用面积增加的还必须提供用地批准文件。
(4)不动产用途发生变化的,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5)同一权利分割、合并不动产的,须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6)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或者由共用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须提交相关协议。
5.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l份;
四、不动产注销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居住证(外国人)l份;
3.不动产权证原件;
4.证明不动产权注销的相关文件原件;
五、不动产更正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l.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l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外国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各l份;
3.证明不动产登记记载错误的材料(含登记档案、登记基础文件被撤销的法律文书、登记簿、权属证书的相关记载,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等)原件;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不动产换(补)证登记
(一)换证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外国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3.原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如原只有其中一种证书的需补齐另外相关证书的所需要文件,才能给予更换统一的不动产证书)原件各1份;
4.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5.相关权源证明材料;
(二)补发不动产权证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外国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3.载遗失声明的报刊、抵押情况核实表原件各1份;
4.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5.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七、不动产一般抵押登记
(一) 抵押权设立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l.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l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外国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l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l份;
4.抵押合同原件l份;
5.主债权合同原件l份;
6.不动产价值认定的材料原件l份;
7.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原件1份;
(申请人系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属集体的需提供三分之二村民同意的材料(原件),转入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原件)。
(二)抵押权注销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应提交材料:
l.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l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外国人)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l份;
4.一般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l份;
八、不动产异议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外国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各l份;
3.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原件1份;
4.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
九、不动产查封、解封登记
(一)查封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l份;
2.查封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l份;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4.查封、预查封的法律文书原件l份;
(二)解封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l.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解封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验原件收复印件l份;
3.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4.解封的法律文书原件l份;
十、预告登记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l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单位: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固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外国人)、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髓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
3.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档案关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各1份;
4.已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合同原件1 份;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或不动产转让协议原件1份;
十一、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发证
地 址:沧源佤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83— 7122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