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县区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办字〔2019〕92号),设立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为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单位。
机构名称: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办公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门佤路121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院内)
联系电话:0883-7121132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位于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门佤路121号。自行乘车至宏昌大酒店步行5米到达。
机构职责:
(一)依法统一行使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赋予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力。具体负责实施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地下水污染防治等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具体执法事项是“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等明确的执法事项。
(二)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负责辖区生态环境信访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参与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开展调查处理。
(四)职能转变。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统一行使沧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责。
(五)完成临沧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以及沧源分局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群团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工资、国有资产管理及涉外方面的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方面工作。
(二)法规宣教与行政审批股。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实施、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以及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污染防治股。负责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参与排污许可证审核管理。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四)生态保护与环境监测股。负责收集生态示范创建、生态环境科技、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
人员编制: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核定行政编制6名(1正2副),目前在职在编人数实有6名(1正2副,机关工勤1名)。
四、下属单位
(一)沧源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中共临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临编发〔2022〕19号),明确了沧源佤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所属一类事业单位,编制10名(含周转1名)、设大队长1名(副科级,兼任分局副局长)、副大队长1名(股所级);目前在职在编人数实有0名。
(二)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根据《中共临沧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县区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临编发〔2019〕61号),沧源佤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更名为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为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下属事业单位,股所级,编制10名。目前,在编人数实有7名(事业走技人员6名,事业工勤人员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