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张某殴打他人案的情况进行通报。
一、案件情况。2024年5月3日,在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某市场,周某与张某因摆地摊做生意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双方均有皮外伤。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告知双方自行前往县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待医院检查结束后,携带医院的检测报告及诊断证明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结果。给予张某罚款200元的处罚。
四、处罚单位。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
五、处罚时间。202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