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按年适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县政府网站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门佤路121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0883—7121132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门佤路121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677499。传真号码:0883—7121132
3.政府网站申请:1.申请人进入“依申请公开”专栏(点击此处跳转)——2.点击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3.选择公民或企业申请,在线填写《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从沧源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www.cangyuan.gov.cn)下载或向本机关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个人当面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当面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个人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办公室具体承办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门佤路12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邮编:677499;
联系电话:0883—7121132。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进行更新。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
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