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理由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沧)文综不予罚字〔2024〕001号 |
沧源天迈门市部(李某某)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
沧源天迈门市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KX5J55) |
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省镇*** |
沧源天迈门市部(李某某)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不予行政处罚 |
当事人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