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促进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公共秩序管理,根据《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和《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县城区内文明养犬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范养犬行为
1.县城内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临沧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和《临沧市城乡清洁条例》的相关规定。
2.饲养犬只的市民应携犬只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3.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文明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4.禁止户外放养犬只。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公共车站、公交车辆、机场等公共场所,导盲犬、警犬等特种犬除外。
5.携犬只外出时,应当对犬只戴嘴套、束犬绳和犬链,确保犬只始终在可控范围内,并主动避让他人。
6.市民应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保持环境整洁。
二、流浪犬与无主犬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定期对县城内的流浪犬、无主犬进行巡查和捕捉。对捕捉到的流浪犬、无主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也呼吁市民积极参与流浪犬、无主犬的救助和领养工作,共同为县城的文明养犬贡献力量。
三、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养犬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同时,社区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共同维护县城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自觉遵守,共同营造良好养犬环境,共建文明和谐美丽城市。
沧源佤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