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24〕29号)关于“全省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可以在《指导目录》内,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选取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河湖管理、湿地管理等部门或者机构集中实施”的工作要求,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选取事项,经征求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形成《沧源佤族自治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一批)》,现予以公布实施。
涉及部门务必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事项交接工作,交接前未完成的案件由原行政职能部门继续办理,并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职责。交接完成后,涉及事项全部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原部门不再实施。行政处罚权事项集中行使后,原行政职能部门要继续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防止日常管理与行政执法相互脱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与原行政职能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确保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顺利实施。
附件:沧源佤族自治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第一批)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