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处罚理由
处罚依据
裁量标准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沧)文综不予罚字〔2025〕001号
沧源县聚祥餐饮馆(个体工商户)(保某某)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沧源县聚祥餐饮馆(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9******76N9X3)
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班老乡***
沧源县聚祥餐饮馆(个体工商户)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