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文综罚字〔2025〕002号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理由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沧)文综罚字〔2025〕002号 | 沧源永义超市(芒卡店)(谢*兵)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案 | 沧源永义超市(芒卡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927**********) 经营者:谢*兵
|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卡镇** | 沧源永义超市(芒卡店)(谢*兵)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遵照过罚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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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文综罚字〔2025〕003号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 |
行政相对人单位地址 |
处罚理由 |
处罚依据 |
裁量标准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沧)文综罚字〔2025〕003号 | 沧源芒卡万华超市(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案 | 沧源芒卡万华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927**********) 经营者:王* |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芒卡镇**** | 沧源芒卡万华超市(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遵照过罚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 1.没收出版物16本、没收违法所得壹拾玖元整(¥19.0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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