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班右茶光互补发电项目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时间、文号和用途
(一)批准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云政土复〔2025〕610号。
(三)批准时间:2025年12月29日。
(四)批准用途:公用设施用地0.0420公顷。
二、征收土地位置
班右茶光互补发电项目用地位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岩帅镇,具体涉及岩帅村民委员会第一至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五村民小组,贺南村民委员会第二至第六、第九至第十一村民小组。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及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岩帅镇岩帅村民委员会第一至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第十、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五村民小组;贺南村民委员会第二至第六、第九至第十一村民小组。
(二)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0.0420公顷,其中农用地0.0420公顷(不涉及占用耕地、园地0.0420公顷),不涉及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所征收土地范围地上附着物为茶。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执行,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1种地类(园地),补偿标准为园地48.0000万元/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临沧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临政办发〔2022〕82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本次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采取货币补偿安置。
六、公告方式、时间及其他告知事项
(一)本公告在批准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如对本公告所属的《关于班右茶光互补发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云政土复〔2025〕610号)(附件1)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班右茶光互补发电项目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
2.班右茶光互补发电项目拟征收土地示意图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