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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沧源佤族自治县肉牛管控暂行规定(征求意见)
日期:2026-06-15 10:45
作者:赵培盛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1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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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沧源佤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意见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6月25日。

二、公示平台

沧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三、参与方式

1.电子邮箱:cyxnyjb@163.com

2.书信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邮件标题或信件封面请注明“沧源佤族自治县肉牛管控暂行规定修改意见建议”)

3.咨询电话:0883-7125782

附件:沧源佤族自治县肉牛管控暂行规定


沧源佤族自治县肉牛管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肉牛管控,保障肉牛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沧源佤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管控暂行规定适用于沧源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肉牛养殖、检疫出证、运输经营、屠宰等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肉牛养殖场(户)的监管,认真做好养殖场(户)肉牛存栏的统计工作,做到对辖区内肉牛养殖场(户)的养殖情况和养殖数量底数清楚,情况明白。

第四条 养殖场(户)新增加肉牛存栏的,畜主必须要提供新增加肉牛的合法来源证明,经核实属实的,才给予确认并完成存栏登记。肉牛合法来源主要有三种:

(一)养殖场(户)自己饲养的母牛繁殖的犊牛。证明方式为犊牛出生后30日内,畜主将犊牛出生情况报告给本村动物防疫员,经核实属实的;

(二)同行政村养殖户之间发生肉牛少量交易,符合无需办理《动物检疫证明》的,交易后3日内由购买方报告给本村动物防疫员,经核实买卖事实后确认来源的;

(三)养殖场(户)从本村以外购进的肉牛。证明的方式为购进肉牛运达养殖场(户)后,货主或承运人按要求于3日内在“云动检”小程序上完成落地报告,并由货主将购进肉牛的《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明)提供给本村动物防疫员,经实地核查属实的。

第五条 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新增存栏肉牛,不得申报产地检疫。

第六条 各乡(镇)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组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按“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和“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辖区肉牛的强制免疫工作,把每年的春秋两防与平时补针相结合,使肉牛常年处于免疫保护期,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在对养殖场(户)开展检查排查过程中,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时,应立即按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到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并按“早、快、严、小”的方针采取相应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

第八条 各乡(镇)产业发展和技术服务中心要指导肉牛规模养殖场建立和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规范记录肉牛生产、免疫、进出场、疫病诊治、病死牛无害化处理等情况。

第九条  各乡(镇)、村技术人员组织完成强制肉牛免疫工作后,要及时规范做好肉牛规模养殖场的免疫档案和养殖户的免疫记录。

第十条 各乡(镇)产业发展和技术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养殖场(户)、贩运户等相关经营主体的宣传和培训,使他们能在手机上熟练使用“云动检”小程序申报产地检疫,按要求正确填写产地检疫申报信息,规范上传肉牛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免疫记录、报检委托书、出栏肉牛图片等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官方兽医在“云动检”上接到肉牛产地检疫申报信息后,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主要审核申报主体、运输车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和出栏肉牛图片等信息,结合平时监管情况,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要及时向申报主体说明情况,并做好申报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官方兽医应当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检疫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官方兽医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并对申报受理决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官方兽医受理申报主体的肉牛产地检疫申报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安排检疫人员到达养殖场(户)或动物检疫申报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产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肉牛,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监督货主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官方兽医要对检疫结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严禁出现未经检疫就出证、隔山开证、开人情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全县肉牛免疫耳标的需求计划,严格按程序通过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做好肉牛免疫耳标的采购工作,收到肉牛免疫耳标后,安排专人负责、专库保存、专帐管理。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产业发展和技术服务中心根据肉牛出栏需求,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领取免疫耳标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县级管理员遵循“逐级发放”的原则,通过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将耳标发放到乡镇管理员账号,乡(镇)管理员再将耳标发放给官方兽医,由官方兽医或村级动物防疫员负责佩戴。建立相关台账记录,确保每包、每枚耳标去向清楚,有据可查。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定期不定期对全县肉牛免疫耳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九条 县内各检查站、点、所要严格对运输肉牛车辆的检查,对照货主或承运人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电子证明),认真核对运输车辆号牌、肉牛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耳标号码、出证日期等信息是否相符,核对无误的,给予放行。    

第二十条 各检查站、点、所在检查中对相关信息有疑问的,联系检疫证明上载明的官方兽医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各检查站、点、所在检查中,发现货主或承运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证明》或运输车辆号牌、肉牛种类、数量、耳标号码等多项信息有明显异常的,一律不得放行,并展开调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涉嫌走私的,按相关规定移送海关或公安机关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移交县农业农村局。

第二十二条 肉牛运输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按要求在3日内向启运地和到达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到达地的官方兽医要及时开展实地核查。货主或承运人未按要求开展落地报告的,系统将限制运输车辆运输权限。

第二十三条 勐省镇大牲畜交易市场经营主体要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台账,严把入场关,无《动物检疫证明》或运输车辆号牌、肉牛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耳标号码、出证日期等信息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相符的或临床检查异常的肉牛,一律不得入场交易。

第二十四条 屠宰企业和驻场官方兽医要认真做好入场待宰肉牛的查证验物工作。对照货主或承运人提供的《动物检疫证明》(动物A或动物B),认真核对运输车辆号牌、肉牛的种类、数量、到达地点、耳标号码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再对肉牛开展临床检查,临床检查健康的,才能在系统上完成签收,允许入场待宰。

第二十五条 屠宰企业和驻场官方兽医在查验入场待宰肉牛的过程中,发现肉牛无《动物检疫证明》、证物不符或临床检查异常的,一律不准入场,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屠宰肉牛的过程中,驻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牛屠宰检疫规程》的规定开展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规范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产品),允许出场销售,检疫不合格的,监督屠宰企业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肉牛屠宰完成后,驻场官方兽医要认真做好肉牛耳标的回收、销毁工作,杜绝肉牛耳标重新流入养殖场或市场。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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