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环罚〔2026〕7号
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76979890577
地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芒卡镇南腊村
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1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金腊铅锌选矿厂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于2024年9月10日开工建设,该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环境违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七项、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10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091”的规定,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金腊铅锌选矿厂技改扩建项目应当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2026年2月10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决定立案(立案号:LC-530900-2026-2)。
经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金腊铅锌选矿厂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于2024年9月10日开工建设;已建设完成彩钢瓦厂房(40000平方米),建成配套供水、供电、加工设备等附属工程;生产设备已基本安装建设完成,安装建设完成的生产设备具体为1台颚式破碎机、6条输送带、1台棒条给料机、2台圆锥破碎机、16台浮选机、2台石灰乳搅拌桶、3台选矿分选机、3台陶瓷渣浆泵、2台球磨机,正在安装2台球磨机及14台浮选槽;你公司为保障整条生产线的全流程顺利运作,于2025年10月份开展过运行调试,未正式开展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
2.2026年1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副总经理:孙学宇)1份共4页;
3.2026年1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陈云福)1份共5页;
4.2026年1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共1页;
5.2026年1月27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13页;
6.2026年3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
7.2026年3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负责人:陈云福)1份共3页;
8.2026年3月2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共1页;
以上证据证明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金腊铅锌矿选矿厂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报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9.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陈云福)1份共1页,证明陈云福有权代表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接受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检查、调查、询问。
10.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孙学宇)1份共1页,证明孙学宇有权代表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接受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检查、调查、询问。
11.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现场负责人陈云福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12.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副总经理孙学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13.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现场负责人陈云福、副总经理孙学宇的任职文件《关于沧源金腊公司管理人员人事任命的通知》(同地司〔2025〕6号)复印件1份共2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云福、副总经理孙学宇的身份信息。
14.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基本信息。
15.2026年1月27日,你公司提供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选矿厂技改扩建项目的总投资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16.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智能分析报告1份共4页,证明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选矿厂技改扩建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生态空间一般管控单元。
17.2026年3月25日,你公司提供与昆明枫诚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共6页。
18.2026年3月25日,你公司提供《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金腊铅锌矿选矿厂技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部分复印件1份共6页;
19.2026年3月25日,你公司提供《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金腊铅锌选矿厂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会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共4页。
以上证据证明你公司已于2024年4月编制完成《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金腊铅锌矿选矿厂技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送审稿)》,但2024年8月6日技术评审会未通过。
20.2026年3月25日,你公司提供《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的从业人员数量。
21.2026年3月25日,你公司提供2025年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你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
22.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2名执法人员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6〕8号)、2026年4月15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2026年4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形成如下法制审核意见:“同意对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元整(¥206000元)。”
以上事实,有2026年4月2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表》为证。
2026年4月29日,经临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同意对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元整(¥206000元)。
以上事实,有2026年4月29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记录》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四条〔“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未批先建)”裁量基准、裁量方式和裁量处罚金额计算,一是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环评文件类别;裁量因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七项、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10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091”的规定,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金腊铅锌选矿厂技改扩建项目应当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取裁量因子“报告书”;裁量等级:5;2.裁量因素:项目地点;裁量因子:经执法人员查询云南省生态环境数据分析应用系统,该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选取裁量因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3.裁量因素:建设进程;裁量因子:你公司已完成厂房、配套供水供电等工程,并安装生产设备,且你公司于2025年10月份因调试生产设备和检验产品质量开展调试生产,目前处于全流程联动调试阶段,选取裁量因子“调试阶段”;裁量等级:4;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因子:该项目于2024年9月10日开工建设,2025年6月10日基本建设完成,已具备调试运行条件,企业于2025年10月调试运行。但截止2026年3月25日现场调查时,仍有2台球磨机和14台浮选槽正在建设中,“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持续中,选取裁量因子“1年以上2年以下”,裁量等级:5。二是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对应各项裁量因子及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两年内(含本次)环境违法1次;裁量等级为1;2.裁量因素: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是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对应各项修正因子及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改正态度;裁量因子: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2.裁量因素: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裁量因子: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3.裁量因素:补救措施;裁量因子: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4.裁量因素:经济承受程度;裁量因子:你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09人,2025年营业收入为:4.5亿元,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你公司为小型企业,选取裁量因子“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四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及裁量等级:根据沧源县云矿金腊资源有限公司选矿厂改扩建项目坐标涉及生态环境管控单元与环境管控详情智能分析报告,你公司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属一般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1-0.4区间,充分考虑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选取0.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元整(¥206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临沧市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飚
电 话:0883-7121132
地 址: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门佤路121号(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
邮政编码:677400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