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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班老乡人民政府    作者: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时间:2024-06-28 10:15  点击:[]

各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0〕32号)精神,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4年7月起提高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4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到956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省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60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5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地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20日前书面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