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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沧源佤族自治县委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来源:县招商局    作者:wyq     时间:2008-07-04 10:36  点击:[]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提高我县利用外资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现就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我县今后一段时期的基本发展思路及目标,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兴边富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构建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技术合作等机遇,坚持改革与发展相结合、引资与引智相结合、政府招商与企业招商相结合,坚持“走出去、引进来”的工作方针,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努力提高利用外资外智水平。

(二)总体目标:着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经商环境,在继续加强矿电产业、市政基础和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招商工作和跟踪服务的基础上,努力在农、林、畜产业化、农产品加工、生物资源开发、进出口产品加工、佤文化产业及旅游产业开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和营销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在“十一五”期间力争外来投资到位资金逐年递增。

二、全面优化投资环境

(三)继续改善基础设施,打破交通“瓶颈”,加快县城和边境贸易口岸、中心集镇建设。

(四)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坚持生态立县战略,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要求,围绕农林产业基地建设,加大生态林、旅游观光林保护力度,切实整治和预防工业污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持续发展。

(五)优化服务环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审批、管理职能转变为监督、服务职能,牢固树立服务是第一投资环境的观念,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涉外投资企业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和首问首办责任制,自觉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六)优化法制环境。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规范各执法主体执法行为,严禁乱罚款和以罚代法、以罚代管,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优化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强“清费治乱减负”工作,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强化收费监督。依法制止并及时查处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严禁不按程序和标准向企业收费,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努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八)优化政策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优惠政策,保障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制定完善本县促进外来投资的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招商引资的政策环境。

(九)营造良好的投资经商环境。切实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牢固树立“重商、亲商、安商、护商、扶商、帮商”的观念和“你投资我服务、你赚钱我发展”的开放意识,努力形成人人营造投资环境、人人为投资者服务、人人参与招商的社会氛围。

三、放宽准入条件和领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十)放宽准入条件。允许国内外的企业、个人、社会团体等其它非公有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形式投资于我县的各类产业开发、社会公用事业和服务业。凡注册资金达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列入我县的招商引资企业进行登记认证。实行招商引资合同项目确认制,即经核准签约的招商引资合同项目签约后,县招商引资局发文正式确认。未经确认的签约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项目管理。

(十一)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行业和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行业外,其它所有投资领域均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鼓励投资的领域为:农业产业、林产业、生物资源创新开发、医药产业、佤文化及旅游产业、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建设、农林牧产品精深加工业、进出口产品加工业以及教育、卫生医疗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国内外投资企业利用沧源的区位条件与邻国缅甸开展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吸引外国投资。鼓励县内外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经营方式投资所有鼓励投资的领域。

(十二)简化审批手续。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发展规划,不使用政府项目补助资金投资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属核准权限在县级的开发建设项目,原则上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企业办完征地手续、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商注册登记即可开工建设,其他手续可边建设边办理。属核准权限在市、省级的,县政府只审批项目开发协议,各相关部门搞好服务,配合投资者做好报批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局、招商引资局应当引导好外来投资活动,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项目建设咨询,协助办理有关核准和备案事项。项目建设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主决定。

(十三)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鼓励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实行优惠。

1、属于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开发、林业产业开发、畜牧业、生物资源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采取承包或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按土地用途确定使用年限(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和综合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满后,用地者可优先续用。

3、投资新办符合国家当前产业项目(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项目,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的企业,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去征地中涉及农民补偿费用外,给予以下优惠:(1)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收取,企业投产后,可根据地块的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以及产业政策和企业的贡献大小,返还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15%至30%。(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项目,享受一事一议土地价格。

4、外来投资企业收购、兼并县内原国有、集体企业,只要不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可维持原用地方式。

5、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按相关规定开发后,可以整体转让、出租,转让所得依法缴纳相关税收后归企业所有。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享受招商引资以供应形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到国土管理部门补办出让手续后可以转让。

6、批准已办理使用手续的土地,必须在一年内动工,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按省、市规 定交纳闲置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开发延迟的除外。

(十四)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除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外,执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来沧源投资的企业,凡是属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具体由县国税局征收管理,来我县投资的企业中,凡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的企业,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故不享受第十四条第1项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五)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登记认证。凡符合招商引资准入条件,由招商引资局登记、备案、认证,颁发《外商投资证》和《外来投资企业》牌匾。注册资金达2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列入我县的重点企业,颁发重点企业牌匾。对本辖区内列入市、县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和挂牌服务,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其检查必须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后进行。

(十六)国内投资企业的营销人员需从我县永和、芒卡通道出入境从事商务活动,需办理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的,只要符合办证条件,并持有县招商引资局颁发的《外商投资证书》和所属企业出具的证明,外事、公安、边防部门应视为县内企业营销人员给予从简办理出入境手续;国外投资者出入永和、芒卡通道的,凡持有县招商引资局颁发的《外商投资证书》,公安边防部门在出入境检查手续上要给予从简办理。外商使用的商务用车,经边境管理部门办理入境手续,海关、交警等部门从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规定的时限内可在全县范围内通行。允许外籍货运车辆运输合作项目需要的物资出入上述口岸通道,外籍货运车辆经边境管理部门和海关核准入境的,凡证件齐全并持有入境通道边防检查部门入境证明,并按海关指定货场线路行驶的,交警、运政、稽查等部门不得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

(十七)国内投资者及其家属,凡符合条件需在沧源办理户口登记的,公安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落户登记。其它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子女就学、水电使用等方面享受县内居民同等待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及法律,制定保障措施,向社会公布。

(十八)国外投资者需长期在我县居留的企业法人代表和被委托的经理人及其家属子女,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规定签发《外国人居留证》,并同时办理出入边境的有效签证。外商办理《外国人居留证》后,其子女可在我县各类学校求学,所交费用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以外,不允许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十九)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协调机制。县委、县政府成立由县委书记任主任,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投资促进委员会和项目建设督促检查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审核向外推介的招商引资项目;组织与外来投资者洽谈投资事宜,签订投资协议;督促检查外来投资项目落实情况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外来投资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及外来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决定对外来投资企业、招商引资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奖惩事宜。

(二十)完善县级领导挂钩联系外来投资企业制度。实行每位县级领导挂钩联系外来投资企业,帮助外来投资企业协调解决建设和日常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服务体系。县招商引资局是履行县委、县政府对外来投资者服务职能的窗口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和落实县委、县政府及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常性的收集汇报外来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在招商引资局设立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协助外来投资者办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等各种手续。对投资额度大的外来投资者,只要投资企业(商)委托,均可代办各种登记、注册、备案手续,实行“一局服务终结制”。凡涉及为外来投资服务的部门,要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公开服务内容及办事程序。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及“吃、拿、卡、要”现象。

(二十二)完善项目储备及推介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项目研究,积极向招商引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局)报送招商项目材料,所报项目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作为向外推介的招商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招商局)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并采取会展、网络等多种形式向外推介招商项目,切实做到研究一批,储备一批,推介一批。

(二十三)设立促进外来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从2008年起设立促进外来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基数按已登记认定的外来投资企业上年度完成地方收入部分的0.5%比例安排,由县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招商引资的项目库建设、项目推介和发布、项目洽谈、外出招商活动、信息采集和招商引资奖励。

(二十四)营造优化投资环境、建立招商引资奖惩机制。对认真履行投资协议,在我县“三个文明”建设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投资企业和投资商,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在优化投资环境、招商引资、为外来投资者服务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优化投资环境工作不力、扯皮推诿、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的单位,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国家公务员在为外来投资者服务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服务态度差、有“吃、拿、卡、要”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从严处理。严格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跟踪问效制、首问首办制、限期办结制等制度,对因效率低,延误外商投资时机从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各级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服务不到位给企业造成损失,甚至撤资的,一经查实,无条件免去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职务。

(二十五)凡涉及优化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和直接为投资者服务的单位和部门,要清理原制定的管理规定和办法,凡与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开放要求不相适应的要组织进行修订,于2008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修订工作。

(二十六)本意见所指外资或外来投资者指县外投资者,同时相关优惠政策也适用于县内投资者。之前出台的文件与此意见不符的,以此意见为准。此前已签订的投资合同、协议,维持原签约规定。

(二十七)本实施意见由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实施意见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招商引资意见

中共沧源县委办公室2008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