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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收取2024年度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费的通知


来源:班老乡人民政府    作者: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4-12-19 15:55  点击:[]

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工作,创新政府减灾救灾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现将我县2024年度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全县要求完成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投保户数不低于24341户,各乡(镇)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收取户数不得低于各乡(镇)总户数的60%。

二、保费收缴

(一)收费时间。收费时间自行文之日起至本年内完成60%的既定目标户数,各乡(镇)要每月10日前,将收取的保险费及清单提交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源支公司,由各乡镇村组工作人员将汇交的保险费(每户55元)存入以下指定账户,过程中要严格资金管理,坚决杜绝挪用、占用资金等违法行为。

开户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临翔支行

账 号:2518041329200170290

(二)收费标准:每户收取保险费55元(每户保险费60元,农户自筹55元,县级财政补助5元)。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1年,时间以收取保费时出具的凭证为准。

三、保险内容

全县范围内居住在农村的所有居民户自有的、用于生活且长期居住的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包括正房、厢房、厨房及室内家庭电器;房屋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及非居住房屋以外的其他建筑不在保险范围内。

(一)居民住宅自然灾害保险责任

1.自然灾害(不含地震)在保险期间内,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涝、洪水、雪灾、冰雹、泥石流、冰凌、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房屋损失。

2.意外事故(不含交通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

3.施救费用。保险期间内,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保险人每次事故按照保险房屋损失赔款金额的5%予以一次性补偿。

4.止损费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处于危险状态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保险金额。

(二)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责任

1.地震巨灾造成房屋的直接损失。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为定值保险。地震巨灾造成房屋直接损失的,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上限,参照中国地震局、应急管理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承保震级M4.7(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Ⅵ度及以上的地震以及地震引发的相关自然灾害。破坏等级在I-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的,不予赔偿;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V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确定损失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地震次生灾害造成房屋损失的地震震级达到M4.7级及以上,且烈度达到Ⅵ度及以上、破坏等级达到III 级(中等破坏)及以上,由此在72小时内引起的泥石流、滑坡、地陷、地裂、埋没、火灾、火山爆发及爆炸造成的房屋的直接损失,在“ 地震巨灾”责任的“保险金额”限额内根据实际损失核定赔付。

2.地震巨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地震引发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这两种损失的保险金额共用。即:同一房屋同时遭受地震损失和地震次生灾害两种损失的,两种损失的合计赔偿金额上限不能超过“地震巨灾”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

(三)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障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供电线路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电压异常而造成保险标的(家用电器)直接损毁的,保险人按照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家用电器负责赔偿。

(四)附加自然灾害和意外救助责任(地震灾害和交通事故不予救助)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自然灾害(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 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 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 森林草原火灾)或意外事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单载明的救助对象人身伤亡或基本生活困难,含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导致农房投保户家庭成员(以户口册在册人口数为依据)死亡、伤残或基本生活困难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约定负责救助。

(五)保险责任的判定和赔偿依据

上述“保险责任”,以保险公司的《农户投保清单》《投保单》和《保险单》《保险条款》为依据。

1.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房屋损失或家用电器因用电安全损失的(不含地震灾害和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认定、损失程度核定和赔偿,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 损失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的约定执行。

2.地震巨灾造成房屋损失的。地震震级、烈度和损失程度,依据《国家建(构)筑物地震破坏等级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标准 GT/T24335-2009)》,保险责任的认定、损失程度核定和赔偿,按照《方案》中临沧市地震巨灾综合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计算表中所列内容对应标准执行。

3.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户家庭成员死亡或伤残的 (不含地震灾害和交通事故)。根据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第五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中第三款“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项中的有关约定进行救助。“ 伤残家庭成员的伤残评定等级”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6月8日)》执行。

(六)保险金额

1.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保障金额略表。关于房屋结构类型的界定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归入“钢 结构及钢混结构、砖混结构”承保,混合结构(无钢筋混凝土墙 或柱)、砖木结构和其它结构(不包括简易房)归入“ 砖木结构”承保。

2.正房、厨房和厢房保险金额的计算

(1)正房和厨房是一个整体、厢房独立的厨房的“基农房地 震巨灾综合保险金额”归入到正房的“基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金额”中。正房的保险金额=正房保险金额+厨房保险金。

(2)正房和厢房是一个整体、厨房独立的。厢房的“基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金额”归入到正房的“基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金额”中。正房的保险金额=正房保险金额+厢房保险金。

(3)厢房与厨房是一个整体、正房独立的。厨房的“基农房 地震巨灾综合保险金额”归入到厢房的“基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金额”中。厢房的保险金额=厢房保险金额+厨房保险金额。

(4)农户既无独立结构的厨房,也无独立结构的厢房仅有正房的厨房和厢房的“基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金额”归入到正房的“基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金额”中。正房的保险金额=正房保险金额+厨房保险金额+厢房保险金额(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房屋的实际价值)。

(5)厢房的特殊情况除正房和厨房以外,在同一宗宅基地内建盖的结构属砖木或钢结构或钢混结构且与正房相对独立的房屋,均视为厢房。

3.死亡、伤残和基本生活困难救助保险金额及其计算。

(1)家庭成员死亡或伤残救助的责任和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投保农户家庭成员死亡的,或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农户家庭成员死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每户农户的死亡救助费用上限(保险金额)为30000元。救助费用(保险金额)按户口册家庭人口数平均分配(即:每人死亡赔偿的上限限额=30000元÷该户农户家庭成员人数×该户农户家庭成员因灾死亡人数)。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投保农户家庭成员伤残的,或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农户家庭成员伤残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则按医疗鉴定等级在每人分配的保险金额内计算伤残救助费用进行救助(即:每人伤残赔偿的上限限额=30000元÷该户农户户口册家庭成员人数×该伤残家庭成员的伤残评定等级对应的国家赔偿比例)。死亡和伤残救助,不承担交通事故和地震造成的农户人身伤亡、伤残造成的损失。

(2)家庭基本生活补贴的责任和保险金额。基本生活补贴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含地震灾害)或意外事故(不含交通事故),造成投保对象饮水、被服短缺,或者基本生活物资损毁,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对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每户投保家庭在保险期限内进行一次性补贴4000 元(补助对象由应急部门按照救助工作程序确定,补贴由承保机构支付),基本生活补贴不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

四、工作经费

根据《临沧市应急管理局临沧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关于印发〈临沧市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应急联发〔2021〕8 号)要求,为保 障2024 年农房地震巨灾保险收取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完成,工作经费分为县级工作经费、乡(镇)工作经费按全县内所收取的参保户数每户4.20元计提县级工作经费,按辖区内所收取的参保户数每户10.2元计提乡(镇)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动员、培训和组织农户投保参保、村级灾害信息员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公示、理赔公示、承保动员和收费、理赔勘查和赔款支付等宣传动员和协保协赔等工作支出。

五、 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市场机制在防灾防损、风险管理、经济补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有效防止群众因灾返贫致贫。合力推进农村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工作,确保广大受灾农户真正得到实惠,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决策、市场参与政府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服务“ 三农”、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建设的具体重要内容和举措。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进和做好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工作,各乡(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及时组织成立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到早安排、早部署、应保尽保,深入农户开展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真正落实好国家的惠农扶贫政策,助力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成果。

(三)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与救助资金分配挂钩。各乡(镇)要将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参保户数完成情况纳入2024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同时,将农房地震巨灾综合保险参保情况与本年度救灾救助资金分配进行挂钩。

(四)沟通衔接,共同推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源支公司要负责安排专人与各乡镇做好沟通衔接工作,共同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