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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划定沧源佤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作者:赵灵    时间:2024-07-04 11:05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对烈士褒扬工作的指示精神,规范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促进英雄烈士褒扬工作创新发展,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沧源佤族自治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及保护范围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并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规定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的规定,确定沧源佤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为我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负责行政区域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工作。划定勐董烈士陵园和岩帅烈士陵园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具体如下:

(一)勐董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面积:15469.65平方米。东:J7-J16本宗地围墙外止,接沧源佤族自治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库分公司。西:J26-J1本宗地围墙外止,临陵园路。南:J16-J18本宗地围墙外止,接肖光林、田军新2家住宅地;J18-J22邻宗地墙壁、J22-J26本宗地围墙外止,接沧源佤族自治县建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北:J1-J6本宗地围墙外、界址线止,接中国人民解放军31642部队42分队;J6-J7本宗地围墙外止,接沧源佤族自治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直属库分公司。

(二)岩帅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面积:911.39平方米;东:J6-J7本宗地围墙外止,临林地。南:J7-J8本宗地围墙外止,临林地。西:J8-J1本宗地围墙外止,临林地。北:J1-J4本宗地围墙外、界址线止,临道路;J5-J6本宗地围墙外止,临林地。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

沧源佤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及上述保护范围内的其他附属设施均属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内容,在保护范围内修建纪念设施和其它附属设施均纳入同等保护内容。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措施

(一)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二)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活动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不定期对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抽查、检查,对不落实政策措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不力的部门及人员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其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