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维护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经保护区管护局许可,禁止非原住居民、非区内企业工作人员及其车辆擅自进入保护区。
二、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在保护区内进行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三、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原住民、区内企业人员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履行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义务,不对保护区环境和安全造成负面影响,切实做好个人人身安全防护,确保生命财产安全,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四、未经许可和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核心保护区。目前,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尚未开展旅游、徒步、露营等活动。因科学研究的需要,需进入核心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研究等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上级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进入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应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
五、对非法进入保护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相关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发现擅自进入保护区范围行为时应立即举报,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污染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检举或控告的权利。
举报电话:0883—7125021、7125017。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