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 禁火时间:从即日起至5月31日止(四级及以上火险等级期间段)。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草地、自然保护区、景区、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三、禁火规定:
(一)禁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包括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蜂、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严禁在林区、草地及禁火区域内进行烧荒、烧田埂、烧秸秆、计划烧除等生产性用火及农事用火。
(三)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
(四)责任追究: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违规用火和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后给予适当奖励 。
(五)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防火责任,加强对禁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护林员要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用火行为 。
火警报警电话:12119、110、7124208、7125039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沧源佤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