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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实施规范


来源:沧源海关    作者:梅铧方    时间:2023-10-09 10:19  点击:[]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二、中央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

三、实施机关:

昆明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五、子项: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实施规范

【000129207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保税仓库设立审批【000129207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新设)(00012920700001)

(2)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变更)(00012920700002)

(3)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延续)(00012920700003)

(4)保税仓库设立审批(注销)(000129207000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2条: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7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8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9条: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五)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六)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七)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0条: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三)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昆明海关审批。

昆明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1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2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7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保税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保税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保税仓库变更仓库类型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应当注销变更前的注册登记,收回原《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8条: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受理报昆明海关审批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6.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全文

7.实施机关:昆明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省级/昆明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设区的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2)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2)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3)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4)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5)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6)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7)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8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9条: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五)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六)液体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七)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首次申请:

(1)《保税仓库申请书》;

(2)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3)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保税仓库延期申请。

申请变更仓库名称、地址、仓储面积:

(1)保税仓库变更申请;

(2)仓库地理位置及平面图等有关资料(仅变更仓库地址和仓储面(容)积提供)。

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

说明变更事项、事由和变更时间的书面报告。

申请注销:

(1)保税仓库注销申请;

(2)《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0条: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三)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2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7条: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保税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保税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保税仓库变更仓库类型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应当注销变更前的注册登记,收回原《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8条:保税仓库终止保税仓储业务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受理报昆明海关审批后,交回《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不予受理;

(3)昆明海关审查;

(4)昆明海关作出许可决定;

(5)昆明海关颁发许可证件;

(6)昆明海关公示;

(7)所在地主管海关验收;

(8)昆明海关颁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0条: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三)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昆明海关审批。

昆明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1条: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2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3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32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0条: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

(二)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

(三)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昆明海关审批。

昆明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承诺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12条:保税仓库验收合格后,经海关注册登记并核发《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保税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保税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保税仓库变更仓库类型的,按照本规定第二章保税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应当注销变更前的注册登记,收回原《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办理仓库延期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昆明海关辖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第7条: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昆明海关。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