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
二、中央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
三、实施机关:
昆明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五、子项: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
【0001292010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00012920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设立保税物流中心(A型)【000129201001】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A型)(新设)(00012920100101)
2.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A型)(变更)(00012920100102)
3.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A型)(延续)(00012920100103)
4.保税物流中心设立审批(A型)(注销)(00012920100104)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2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5条:物流中心应当设在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且便于海关监管的地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7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8条 :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 :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昆明海关审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0条 :
企业自昆明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昆明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1条: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昆明海关同意可以延期验收,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8条:《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主管海关受理,报昆明海关审批。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9条: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昆明海关审批。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0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昆明海关审批,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全文
7.实施机关:昆明海关(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
8.审批层级:国家级
9.行使层级:省级/昆明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
13.初审层级:设区的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7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二)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三)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
(四)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设立审批
4.许可证件名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设立:
(1)《保税物流中心(A型)申请书》;
(2)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变更:
保税物流中心(A型)变更申请。
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A型)延期申请;
(2)《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注销
(1)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销申请;
(2)《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8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9条: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昆明海关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8条:《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主管海关受理,报昆明海关审批。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0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昆明海关审批,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不予受理;
(3)昆明海关审查;
(4)昆明海关作出许可决定;
(5)昆明海关颁发许可证件;
(6)昆明海关公示;
(7)所在地主管海关验收;
(8)昆明海关颁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8条:
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物流中心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昆明海关审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0条:企业自昆明海关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验收,由主管海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昆明海关向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物流中心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8条:《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主管海关受理,报昆明海关审批。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9条: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昆明海关审批。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20条: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由物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主管海关受理后报昆明海关审批,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3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32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审查后报上级海关决定的海关行政许可,下级海关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并且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4.承诺审批时限:40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3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8条:《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由主管海关受理,报昆明海关审批。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手续应当提交《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物流中心需变更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仓储面积(容积)等事项的,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昆明海关审批。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保税物流中心(A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昆明海关辖区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第9条: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由主管海关受理,报昆明海关审批。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主管海关、昆明海关。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