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二、中央主管部门:
海关总署
三、实施机关:
隶属海关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五、子项:
1.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
2. 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实施规范
【000129213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00012921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000129213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新设(00012921300201)
2.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变更(00012921300202)
3.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延续(00012921300203)
4.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补发(00012921300204)
5.口岸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注销(00012921300205)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9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52条:
铁路、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制定。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5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5.实施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6.监管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7.实施机关:隶属海关
8.审批层级:国家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直属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9条: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
(七)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二)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四)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五)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六)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七)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八)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九)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5.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
6.具体改革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海关总署下发《海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署法发〔2021〕60号),“涉及食品、饮用水核发”实施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即,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其他材料: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口岸卫生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14条: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材料: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0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以下称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二)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原发证机构应当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2条:
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4条:
生产经营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原卫生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
4.注销申请。
申请材料名称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注销)(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件一份)。
(3)与注销卫生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规定申请材料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内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5.补发申请
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补发的说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遗失、毁损的公开声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5条:
生产经营者遗失、毁损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毁损后60日内公开声明,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
1.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自主核验)
(3)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4)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15条: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四)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五)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0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以下称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二)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原发证机构应当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2条:
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4条:
生产经营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原卫生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
4.注销申请。申请材料名称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注销)(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件一份)。
(3)与注销卫生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规定申请材料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内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5.补发申请
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补发的说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遗失、毁损的公开声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5条:
生产经营者遗失、毁损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毁损后60日内公开声明,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0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以下称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二)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原发证机构应当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2条:
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4条:
生产经营者在领取变更、延续后的新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将原卫生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
(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14条: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其他材料: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15条: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四)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五)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6)《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内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7)《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5条:
生产经营者遗失、毁损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毁损后60日内公开声明,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要求材料补正/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准予许可并核发口岸卫生许可证/决定不予许可并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19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0条:
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一)海关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不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2条: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审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海关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审查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卫生安全标准,对企业的卫生状况、设备设施、质量安全控制能力以及相关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现场审查监督笔录。
(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4条:
现场审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审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当告知申请人。
(6)《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5条:
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7)《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6条:
对送达申请人的各种文书,应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海关存档。送达应填写送达回证,多个文书可用一个送达回证。
(8)《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7条:
对于已办结的卫生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将有关卫生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8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4.承诺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依法进行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审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4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40条:
卫生许可证样式由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有效期为4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以下称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二)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1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昆明海关、隶属海关
十五、备注
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实施规范
【000129213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000129213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000129213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新设(00012921300401)
2.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变更(00012921300402)
3.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延续(00012921300403)
4.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补发(00012921300404)
5.口岸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许可(隶属海关审批)注销(00012921300405)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7条:
对饮用水、食品及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是:
(一)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
(二)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必须取得卫生检疫机关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三)国境口岸内涉外的宾馆和入境、出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5.实施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6.监管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7.实施机关:隶属海关
8.审批层级:国家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直属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2)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3)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4)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5)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6)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7)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二)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三)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
(四)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六)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行政机关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
4.许可证件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5.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6.具体改革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海关总署下发《海关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署法发〔2021〕60号),对全国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口岸卫生许可证(涉及公共场所)核发”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对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仅限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实施“审批改为备案”改革。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3.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换证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核查承诺情况。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首次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申请表(仅适用于全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国境口岸区域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实施“备案管理”)(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16条: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2.变更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申请表(仅适用于全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国境口岸区域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实施“备案管理”)(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0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以下称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二)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原发证机构应当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3.延续申请。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2条:
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注销申请
申请材料名称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原件一份)。
(3)与注销卫生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规定申请材料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内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5.补发申请
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补发的说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2)遗失、毁损的公开声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5条:
生产经营者遗失、毁损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毁损后60日内公开声明,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16条:
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0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以下称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二)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原发证机构应当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准予变更的,颁发新的卫生许可证,原卫生许可证号及有效期限不变。
(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2条:
申请延续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
(一)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注销)/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备案申请表(仅适用于全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国境口岸区域内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实施“备案管理”)(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二)《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实施公共场所“备案管理”的,无需提供)(原件一份)。
(三)与注销卫生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加盖公章的原件一份)。
(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35条:
生产经营者遗失、毁损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毁损后60日内公开声明,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无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无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无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无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无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要求材料补正/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决定准予许可并核发口岸卫生许可证或备案告知函/决定不予许可并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19条:
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2)《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0条:
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可申请。
(一)海关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不属于海关职权范围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2条:
海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3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审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海关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审查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卫生安全标准,对企业的卫生状况、设备设施、质量安全控制能力以及相关条件进行现场审查,并填写现场审查监督笔录。
(5)《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4条:
现场审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审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审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审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当告知申请人。
(6)《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5条:
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当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7)《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6条:
对送达申请人的各种文书,应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海关存档。送达应填写送达回证,多个文书可用一个送达回证。
(8)《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7条:
对于已办结的卫生许可事项,海关应当将有关卫生许可材料及时归档。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7.是否需要鉴定:否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是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2.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28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
4.承诺审批时限:13个工作日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4年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40条:
卫生许可证样式由海关总署统一规定,有效期为4年。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海关(以下称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一)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
(二)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是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
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1条: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无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无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无
3.年检周期:无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无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无
6.年检是否收费:无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无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无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无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无
4.年报周期:无
十四、监管主体
昆明海关、隶属海关
十五、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