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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二季度涉旅案件通报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田学东    时间:2024-06-25 16:54  点击:[]

一、沧源岩帅李门烟花爆竹专营店经营超保质期产品案

(一)案件情况:2024年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王祖

霞、杨光晓在出示执 法证和说明来意后,在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岩帅镇邮政 所出租房李涛负责经营的沧源岩帅李门烟花爆竹专营店开展烟 花爆竹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沧源岩帅李门烟花爆竹 专营店货架待销商品中发现满堂红(4层)176个共103挂、满 堂红(10层)426个共72挂、满堂红(8层)352个共91挂、 景东串炮270头共24挂,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销售超保质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 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 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没收本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 已超保质期产品(详见 《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沧市监物清〔2024〕 3001号);

2.罚款人民币6460.00元(陆仟肆佰 陆拾元整)。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3月5日

(六)公示网址:

二、沧源源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批发销售过期烟花爆竹产品

(一)案件情况:2023年12月13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经云南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现场抽样送检,经检测后发现沧源源发商贸有限公司送检的样品编号(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编号:SC2023-3-YH16-2)产品中单筒(发)最大允许总药量,标准4g(允许正误差10%),检验结果6g;产品中最大允许总药量,标准144g(允许正误差5%),检验结果222g,检验结论为该批送检样品不合格(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CJ)YH2023-11-122、和检验报告(CJ)YH2023-11-122)。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1、没收查封的不合格产品(年年兴旺 年年好运36发/个产品8箱,每箱12件/个);

2、没收非法所得:149.8元(壹佰肆拾 玖元捌角整);

3、罚款人民币:4530元(肆仟伍佰叁拾元整)。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2月7日

(六)公示网址:

三、沧源县金剑百货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一)案件情况:2024年5月14日,沧源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来到田梅英负责经营的沧源县金剑百货店,向田梅英出示了他们的执法证件和说明来意,随后田梅英就陪着执法检查人员进入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沧源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内查获涉嫌违法销售的卷烟共计壹拾贰种品牌贰佰叁拾玖条卷烟,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田梅英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田梅英没有持有,执法人员现场让田梅英确认卷烟数量,并对相关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沧烟存通[2024]第40号。2024年5月21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沧源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沧源县金剑百货店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无证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5490元(伍仟肆佰玖拾元整)。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6月14日

(六)公示网址:

四、沧源县美萍百货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一)案件情况:2024年5月13日,沧源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来到李美萍负责经营的沧源县美萍百货,向李美萍出示了他们的执法证件和说明来意,随后李美萍就陪着执法检查人员进入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沧源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内查获涉嫌违法销售的卷烟共计叁种品牌叁拾贰条卷烟,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李美萍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李美萍没有持有,执法人员现场让李美萍确认卷烟数量,并对相关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沧烟存通[2024]第38号。2024年5月21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沧源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沧源县美萍百货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无证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1102元(壹仟壹佰零贰元整)。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6月12日

(六)公示网址:

五、沧源岩帅小蜀百货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一)案件情况:2024年4月29日,沧源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来到郑显华负责经营的沧源岩帅小蜀百货,向郑显华出示了他们的执法证件和说明来意,随后郑显华就陪着执法检查人员进入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沧源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经营的店铺内查获涉嫌违法销售的卷烟共计柒种品牌贰拾柒条卷烟,执法人员现场询问郑显华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郑显华没有持有,执法人员现场让郑显华确认卷烟数量,并对相关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沧烟存通[2024]第27号。2024年4月29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沧源佤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沧源岩帅小蜀百货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立案调查,当事人销售无证经营卷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2080元(贰仟零捌拾元整)。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5月17日

(六)公示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