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水、供电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供水、供电公共服务行业计量和价格秩序,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现对各水电行业收费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按照供水、供电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内项目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政策规定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监督电话等内容。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水电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转供水电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水电价格政策,不得在终端用户水费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四、严格按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实质性服务,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不合理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水电民用“三表”首次强制检定、到期轮换制度,严禁利用民用“三表”进行计量作弊等违法行为。
各相关收费主体要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收费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水电领域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并适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广大企业和居民用户如遇到水电领域的价格问题,请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快速处置、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全县公共服务行业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