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
为妥善解决农村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造成的基本生 活困难问题,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166 号)和《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 政府办公室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沧政办发[2018]65 号)文件和《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云民 办发〔2020〕146 号)文件精神执行,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精 神,对因病、因灾、因上大学等突发事件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 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切实保障困难群
众的基本生活,真正让困难群众受益国家惠民政策,经研究,同 意发放 2024 年 11 月份城乡临时救助资金 2000 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规定用好此项资金。
二、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为规范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管理, 加强资金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发放过程安全。
三、要严格把关临时救助工作的审核审批程序,按照家庭 户 主或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初步审核受理、乡(镇)人民 政府调查审核、审批的管理程序。
四、资金发放后,要保存好发放工作痕迹材料,以便监督检 查。将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工作的痕迹材料复印件及电子板报送镇 民政办公室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