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沧源佤族自治县蓝宇快餐小吃店提供给顾客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的经营行为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5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沧源县蓝宇快餐小吃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送至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DBJ23530927718700130号、NO:YCCJ2322540)该报告显示该送检产品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给顾客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 2月20日
二、沧源佤族自治县老字号成都面馆提供给顾客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的经营行为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5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沧源县老字号成都面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送至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DBJ23530927718700131号、NO:YCCJ2322541)该报告显示该送检产品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给顾客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 2月20日
三、沧源县青树弯美食街饭店提供给顾客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的经营行为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5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沧源县青树弯美食街饭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送至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DBJ23530927718700133号、NO:YCCJ2322543)该报告显示该送检产品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给顾客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 2月20日
四、 沧源佤族自治县祥云小吃店提供给顾客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的经营行为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5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沧源县祥云小吃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送至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DBJ23530927718700132号、NO:YCCJ2322542)该报告显示该送检产品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给顾客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 2月20日
五、沧源佤族自治县真知味餐厅提供给顾客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的经营行为案
(一)案件情况:2023年11月15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沧源县真知味餐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筷子(自主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送至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验。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DBJ23530927718700129号、NO:YCCJ2322539)该报告显示该送检产品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给顾客使用不合格筷子(自主消毒)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三)处罚结果: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警告。
(四)处罚单位:沧源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处罚时间:2024年 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