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沧水罚字〔2024〕3号 | 沧源新兴矿化石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湖广—老厂大理石开采建设项目涉嫌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已经投产使用案 | 沧源新兴矿化石业有限公司 | 1.沧源新兴矿化石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湖广—老厂大理石开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实际扰动范围14.54公顷,在原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外新增使用范围3.91公顷,与原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占比为36.78%,属于“生产建设的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截至2024年6月3日,湖广—老厂大理石开采建设项目仍未取得原审批机关(沧源佤族自治县水务局)关于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批准。 2.沧源新兴矿化石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湖广—老厂大理石开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办公生活区、矿山道路区实际使用范围1.10公顷。办公生活区、矿山道路区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项目已经投产使用。 3.沧源新兴矿化石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沧源大理石加工项目(一期)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实际使用1.59公顷,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项目已经投产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土保持法违法行为情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 1.对沧源新兴矿化石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十六万元整(¥160000.00)罚款的水行政处罚决定。 2.责令湖广—老厂大理石开采建设项目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项目办公生活区、矿山道路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处人民币六万元整(¥60000.00)罚款的水行政处罚决定。 3.责令沧源大理石加工项目(一期)立即停止生产,直至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处人民币六万元整(¥60000.00)罚款的水行政处罚决定。 | 沧源佤族自治县水务局 | 2024年6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