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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沧源佤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沧源佤族自治县财政局    作者: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沧源佤族自治县财政局    时间:2024-07-26 09:57  点击:[]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为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临沧市民政局 临沧市财政局关于提高 2024 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的通知》(临民联发〔2024〕15 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县 2024 年的提标按照市级标准执行,现将我县 2024 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低保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766 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6504 元/人.年。

(三)农村低保补助标准

全县农村低保分档补助标准:A 类执行 536 元/人.月;B 类执行 348 元/人.月;C 类执行 263 元/人.月。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 全县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执行 1096 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执行 996 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95 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98 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99 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9 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5 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0 元/人.月。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24 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 2000 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 1350 元/人.月。

二、提高的保障标准执行时间

提高后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农村低保补助标准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要加强提标政策宣传,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提高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标准。

(二)各乡(镇)要认真落实好各项救助政策,进一步规范救助工作,健全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协作沟通、信息共享,采取线上线下方式,认真摸排保障标准线以下的城乡困难群众,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精准救助,应保尽保。

(三)各乡(镇)要严格落实每月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加强救助对象动态监测,对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不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要及时退出并书面告知。



沧源佤族自治县民政局

沧源佤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