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单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困难残疾人帮扶政策,实现困难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应享尽享,经认真研究,现就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经办处理意见:
一、关于残疾人参保关系认定。残疾人财政代缴和发放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须以残疾人户籍参保地为准,残疾认定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参保关系均以户籍地为准。
二、关于残疾人信息变更和参保关系转移。残疾人残疾证状态为过期和注销人员信息,参保地经办机构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发生过参保关系转移的残疾人,由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财政代缴或发放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
三 、关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残疾人财政代缴和发放养老补助。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残疾人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且正常缴费的,暂不纳入财政代缴范围,且55-59周岁重度残疾人暂不发放养老补助。
四、关于失联人员和服刑人员的财政代缴。长期失联残疾人员应纳入财政代缴范围。残疾人服刑期间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费,但不纳入财政代缴。
五、关于具有多重特殊身份残疾人员的财政代缴。包括:重度残疾人、三级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应按较高代缴标准纳入财政代缴,但不重复享受财政代缴。
六、关于财政代缴人员自行缴费处理。本年度新标识为需财政代缴的人员已经缴费,待系统升级后合并财政代缴,不作退费处理。
七、关于发放养老补助人数统计口径。因本人未及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而暂停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的重度残疾人,应纳入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发放人员统计范围。
八、关于残疾人个人拒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社保经办机构与当地残联部门进行政策宣传后,仍确定不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纳入财政代缴或发放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范围。
联系人及电话:陈先生 0871-67195830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