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首页 >> 糯良乡 >> 征地补偿 >> 信息列表 >> 正文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源佤族自治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沧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3-11-09 15:20  点击:[]

沧政办发〔2020〕80 号

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勐省农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

《沧源佤族自治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沧源佤族自治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沧源佤族自治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工 作,确保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耿马(勐撒)至沧源(糯良)段、 沧源(糯良)至岗莫标山段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顺利进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切 实维护被征地拆迁人合法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 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590 号令)等 法律、法规,结合沧源实际,制定《沧源佤族自治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凡在沧源佤族自治县辖区内的高速公路建设项 目,涉及国有、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需要征地拆迁人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补偿的,适用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在沧源佤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 由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实施,政府相关单 位配合。涉及各乡(镇、场)辖区的征地拆迁工作,以各乡(镇) 人民政府、勐省农场管委会为主负责实施,统筹做好征地补偿、搬迁等工作。

第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 额补偿、妥善安置、尊重历史、让利于民、公正平等的原则进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四条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被征收人,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一 )被征收人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 证、不动产登记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属于经营性用房的,还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 二)被征收人为机关事业单位住户、社区及农村居民户 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

(三)被征收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必须在沧源佤族自 治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拆迁公告(或通知)前生效的文件或证件。

第五条 对有债权债务纠纷的土地和房屋,采用货币补偿 的,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应依法先将补偿款办 理公证提存,待纠纷处理后再兑付补偿。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先搬迁、拆屋腾地,后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第六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事先与房屋承租人解除 租赁关系。若出租人与承租人无法解除租赁(合同)关系的, 征收人将依法对补偿款办理公正提存,承租人应积极配合,先搬迁、拆屋腾地,后处理租赁关系。

在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的除征地拆迁补偿款以外的相关费 用,需要征收人给被征收人补助的,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后, 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以房屋产权证核定的面积为准;土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核定的面积为准。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 农田范围内建房盖屋、搭建临时建筑,违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惩处。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 偿,并由被征收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自行拆除,如拒不拆除 或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负责征地拆迁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它合法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九条 凡属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沧源佤族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拆迁公告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否则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和补偿,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 一 )新建、扩建、 改建、装修房屋;

( 二 )改变房屋建筑面积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抢搭建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五)抢种改种农作物、林木;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征收人已按或超过本办法 规定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但仍然无法与被征收人 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为不影响该区域内工程项目的顺利推 进,征收人可依法向公证处提请财产证据保全,先行实施征地拆迁,再谈补偿。

第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中,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按附件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属以下几种类型的被征收人服从征地拆迁工作安排。

( 一 )特困供养对象;

( 二 )烈士家属。

第十三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案订立 补偿协议,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经征地拆迁当事人申请,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后拒不搬迁 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拆除。

第十四条 以辱骂、殴打等方式,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 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内的水、 电、气表等设施,并结清水、电、气等费用,在保证其他邻居 住户安全使用的情况下,经征收人同意方可拆除,否则违者后果自负,所造成的损失从补偿费中扣除。第十六条 根据高速公路概算,额定提取部门征地拆迁工 作费用,标准按土地使用及拆迁补偿费中所核定费用总额的2.5%计提,用于征地拆迁工作。

第十七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毁坏沟渠、人畜饮水 管道、道路及其他所产生的补偿,由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和所有者协商,按损毁程度进行修复和补偿。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涉及的补偿实物现状以发布项目开工公告之日前的航拍影像资料为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流转、转包的土地,土地补偿对 象为原土地承包者,地上附着物补偿给实际耕作者,涉及流转费用和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桥梁和隧道建设征收的土地,原则上只补偿桥 墩和隧道口占用部分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施工临时占用土地由施工方自行承租和复垦。

第二十一条 凡补偿项目不在本实施方案所列表范围的, 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现行市场价进行定价,由 现场指挥部、自然资源、住建及相关职能部门按市场重置价原 则,实行一事一议确定补偿标准后单项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业停产损失按相关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确定补偿标准后,单项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2. 房屋结构分类方法

3. 甘蔗种植成本及补偿标准

附件 1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含安置及青苗补偿费)

( 一 )国有土地的补偿

1.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政府先办理无偿

收回手续,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被征收人取得 土地的价格低于该地块现行土地基准地价的,按现行基准地价 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取得土地的价格高于该地块现行土地基准

地价的,按被征收人取得土地的实际价格给予补偿。

( 二 )集体土地的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实行土地分 类定价的意见报告的通知》(沧政复〔1999〕34 号)和《临沧 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2020 年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报告》等文件精神,农地按照如下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偿费)补偿:

农地征地补偿(含安置补偿费)标准

土地类别

征地范围

土地补偿费 (元/亩)

按时签订协议且无干扰阻工 和抢种奖励(元/亩)

水田(保水田)

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沧源段)涉及 的乡(镇、场)及行政村、村民小组

50000

5000

水田(望天田、 雷响田等)

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沧源段)涉及 的乡(镇、场)及行政村、村民小组

40000

5000

旱地

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沧源段)涉及 的乡(镇、场)及行政村、村民小组

30000

5000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 均每亩补偿 2 万元。经合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被征用的,若其 宅基地采用置换方式的,由村集体组织按照有关政策和依据进行置换,原则上一户只安排一宗宅基地。

(三)临时用地的补偿

1. 临时用地是指因项目建设需临时使用,施工完毕后不 再使用,交还原土地所有权单位的各类非永久性用地,包括项 目驻地、施工便道、弃土场、临时拌合站、加工厂、炸药库、预制厂等临建工程用地。

2. 临时用地的使用方式、使用年限、租金支付方式及其 他事项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高速 公路建设临时使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149 号)文件执行。

3. 根据《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高 速公路建设临时使用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 149 号)文件精神,临时用地租金标准按地类性质划分为三个 等级:水田不超过 3000 元/亩/年,旱地不超过 2000 元/亩/年, 林地不超过 1000 元/亩/年,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本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一次性进行测算补偿。

(四)草地、林地的补偿

1. 草地、林地按如下补偿标准补偿:

草地、林地补偿标准

类型

征地范围

草地、林地补偿标

(元/亩)

按时签订协议且无干扰 阻工和抢种奖励(元/亩)

经济林

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沧源段)涉及的乡 (镇、场)及行政村、村民小组

8000

5000

用材林

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沧源段)涉及的乡 (镇、场)及行政村、村民小组

5000

5000

薪炭林

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沧源段)涉及的乡 (镇、场)及行政村、村民小组

3500

3000

草地(人工饲 用牧草)

瑞丽至孟连高速公路(沧源段)涉及的乡 (镇、场)及行政村、村民小组

2000

2000

2. 草地和林地上的林木经征地拆迁部门协调林业部门给 予被征地拆迁人办理砍伐相关证明后,由林权证持有者(即被征地拆迁人) 自行处理安置。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 一)苗圃地苗木按照苗木的实有数量及现行价进行补偿。

(二)经济林木按如下补偿标准补偿:

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序号

品种

类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 准(元)

备注

1

核桃

新定植


20


未挂果

5 年以下(含 5 年)

100


挂果期

5 至 15 年

200-500


丰产期

15 年以上

1000


2

菠萝蜜

幼苗

离地面高度 0.5 米至 1.5 米

20


不挂果

树高 1.5 米以上

50


挂果期

树高 1.5 米以上

500


3

苹果、李子、桃子、 梨、芒果、树木瓜、 羊奶果、柑橘、柿子、 石榴、马栏杆、葡萄、

杏子、甜酸角等

幼苗

离地面高度 0.5 米至 1.5 米

10


不挂果

树高 1.5 米以上

20


挂果期

树高 1.5 米以上

100


序号

品种

类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 准(元)

备注

4

丁香、无花果、香橼、 罗汉果、梅子、柠檬、 柚子、板栗、猕猴桃、

幼苗

离地面高度 0.5 米至 1.5 米

10


不挂果

树高 1.5 米以上

20

挂果期

树高 1.5 米以上

100

5

荔枝、桂圆、杨梅、 龙眼、樱桃、番荔枝、 杨桃、绣球果等高等

果类

未挂果


50


挂果期


300


丰产期


500


6

澳洲坚果

未挂果


50


挂果期


300


丰产期


500


7

茶叶

苗期

单棵及不规范零星种植

3


采摘期

单棵及不规范零星种植

5

古树茶

树龄百年以上,茶树地径

≥20 厘米的,必须严格按

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1000

100 年以上 至 200 年

2000

200 年以上 至 500 年

3000

500 年以上

苗期

标准种植平台

6000

1700 株以 上

采摘期

10000

野茶

苗期

20


野茶

1 至 2 年

50

2 至 5 年

200

5 年以上

300

8

竹子

细叶苦竹

分兜苗、成材竹林

10

移植袋苗一

年内不补

偿,每棚竹

子不能多于 10 棵。

凤尾竹

分兜苗、成材竹林

10

龙竹

分兜苗、成材竹林

20


甜竹

分兜苗、成材竹林

10

9

香蕉、芭蕉

香蕉

不挂果

5-7


挂果

50- 100


芭蕉

不分大小

50-20


序号

品种

类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 准(元)

备注

10

咖啡

苗期


1.5

单棵种植

挂果


10

苗期

标准种植平台

2000

310-330 棵/ 亩

挂果

9000

11

柚木


胸径 5 厘米以内

20-30



胸径 5 厘米以上,20 厘米 以内

100-300



胸径 20 厘米以上,30 厘米 以内

300-600


12

佛手柑

新定植期

1 年以内

5

每亩 70 至 80 株

1 至 4 年

10-50

挂果期

(5 年以上)每亩 400-600 公斤(干片)

公斤

80- 100


13

橡胶


1- 1.5 米

80- 100



开割期(1-2 年)

350



3 年以上

400-500


14

整改复耕地飞松、杉 木、西南桦、辣木树

一年期苗


2


2 至 3 年期苗


5


4 至 5 年期苗


10


成材木

胸径 6 至 10 公分

20


胸径 10 至 20 公分

30


胸径 20 公分以上

40


15

天然林



1000

由县林草局 安排砍伐指 标, 由农户 砍伐出售。

16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资源

国家一级重 点保护植物

幼苗

80

3 年及以下

幼树

150

4 年至 10 年

10 年以上

2000


草本植物

50


国家二级重 点保护植物

幼苗

60

3 年及以下


幼树

120

4 年至 10 年

10 年以上

1500


草本植物

20


序号

品种

类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 准(元)

备注

17

烤烟

苗期


2000


中期


3000


成熟期


4000


18

枇杷、蛋黄果

幼苗


10


未挂果


50


挂果期


100


19

车厘子

幼苗


40


未挂果

高度 1.5 米及以上

150


挂果期


300


20

马上坡、马桑

幼苗


2


未挂果


10


挂果期


30


21

菠萝



3


22

洋瓜、南瓜、黄瓜等 瓜类


有支架

100



无支架

20


23

青枣


标准种植 55 株/亩(挂果)

13500


24

蓝莓

果苗


50

标准种植 300 株/亩

初果期


100

盛果期


200

25

火龙果

果苗


50

标准 111 丛

/亩,每丛 4 株。

初果期


100

盛果期


200

水泥柱


35

(三)坟地搬迁按如下补偿标准补偿:

坟地搬迁补偿标准

种类

坟身

规格

政策补助(元)

按时搬迁 奖励(元)

附属工程

土坟

单坟


4000

2000

石砌挡墙 550 元/立方 米;地坪 50 元/立方米。

双坟


6000

4000

砖坟

单碑

3.6 尺

4000

2000

4.6 尺

5000

5.6 尺

6000

6.6 尺

7000

7.6 尺

8000

双碑

3.6 尺

8000

4000

4.6 尺

9000

5.6 尺

10000

6.6 尺

11000

7.6 尺

12000

石碑坟

单碑

3.6 尺

6000

2000

4.6 尺

8000

5.6 尺

10000

6.6 尺

13000

7.6 尺

14000

8.6 尺

18000

9.6 尺

26000

10.06 尺

36000

双碑

3.6 尺

10000

4000

4.6 尺

12000

5.6 尺

14000

6.6 尺

26000

7.6 尺

28000

8.6 尺

36000

9.6 尺

42000

10.06 尺

76000

农村公益

性集体公

深埋不留坟头

五亩以下

100000

10000


五亩至十亩

200000

20000


十亩至三十亩

300000

30000


三十亩以上

400000

40000


— 13 —

(四)其他特殊附着物按如下补偿标准补偿:

其他特殊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

品种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沼气池

混凝土浇筑

3000

6m3

3500

8m3

(五)水利基础设施按如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

水利基础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

单位

单价

备注

水池

钢筋混凝土

m3

1000


水池

砖砌

m3

600


水管

DN150mm

m

159


DN125mm

m

139.2


DN100mm

m

110


DN80mm

m

78.4


DN65mm

m

68.6


DN15mm

m

14


DN20mm

m

20


DN40mm

m

36


DN50mm

m

45


DN50PE 管

m

21


DN75PE 管

m

55


DN63PE 管

m

47


DN160PE 管

m

138.5


DN125PE 管

m

104.4


DN32PE 管

m

10.3


DN25PE 管

m

7.4


DN40PE 管

m

14.2


水沟

三面光

m

300


土沟

m

150


— 14 —

(六)粮食(经济)作物按照如下青苗补偿标准补偿:

田坝粮食(经济)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品种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水稻

2000-2500


2

小麦

1000- 1200


3

玉米

200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