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二、哪些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和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
(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四)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六)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三、国家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保护文物方面有哪些义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四、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五、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修缮、保养、迁移过程中要遵守什么原则?
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六、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有何规定?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七、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遇到不可移动文物应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八、在进行建设工程或在农业生产中,发现文物应加何处理?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处理。
本条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沧源佤族自治县文物局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