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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业务服务指南


来源:沧源自治县政府    作者:    时间:2023-11-13 10:37  点击:[]

一、出生登记(新生儿落户)

新生儿出生后,新生儿父母应当及时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婴儿户口登记(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以下材料:

(一)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三)婴儿女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出生医学证明》

无结婚证非婚生育,申请随母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夫妻离异的,需一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不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在父母共同书面申请中予以明确确认。

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境入境证件。

办结时限:6周岁以下当场办结;6-16周岁(不含)3个工作日内办结;16周岁以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死亡注销登记(死亡销户)

公民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由户主、亲属、抚(赡)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销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文件;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三、返乡村原籍户口迁移登记

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的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在职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不得办理返农村原籍常住户口登记:本人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不提供第(三)项材料;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城镇地区居民婚迁至乡村地区,参照本条办理。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佳半年以上。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五、乡村地区分户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六、公民姓名登记

公民户口登记的姓名,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姓氏外,公民姓名登记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宇表》中的汉宇。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箱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姓名栏中填写用汉宇译写的姓名。首次登记姓名,以《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婴儿姓名为准,生父母协商一致的,可同时申报出生登记、姓名变更,并在曾用名中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婴儿姓名,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公民户口登记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

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依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七、公民姓名变更

(一)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変更姓名的,座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人。

(二)己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末犱行完毕的:

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四)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八、公民性别登记

公民首次性别登记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性别为准,分别填写为“男性或者女性”。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九、公民性别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性别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

(一)户口登记中的民族成份须为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二)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公民首次民族成份登记,且父母民族不相同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

本条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十一、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公民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末满十八周发的公民交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材料:

3.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民族成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依居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份的证 明材料;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二、公民出生日期登记

公民首次登记出生日期应当以《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出生日期为准,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登记。

十三、公民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出生日期登记后,不得变更。确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的,可以更正一次,需要提供一下材料: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书;

(三)原始户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号码顺序编码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原始出生依据(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

(三)项目更正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出生日期更正

(一)原凭出生医学证明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二)原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且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申明书或司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予以确认登记,现提供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原始出生依据或其他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己由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并更正一次(含以上)出生日期的;

(四)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五)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或公民出生日期存在明显逻辑差错的,可以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更正出生日期。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三、公民籍贯登记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中的籍贯,原则上应填写婴儿祖父的户口登记地;不能确定祖父户口登记地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十四、公民出生地登记

公民户口登记事项中的出生地,在国内出生的,应填写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所在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以父母共同签署的申请书予以确认登记。在港澳台出生的,应当根据其出生证明,分别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在国外出生的,应填写国家标准认可的国名或地区名。

十五、户口登记项目更正

因公安机关错误登记公民姓名、性别、民族成份、籍贯、出生地、血型、监护人、父母、配偶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公民应当凭公安机关发给的历史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登记。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六、其他户口登記事项登记、变更

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血型,监护人、父母、配偶信息等户口登记事项由社区(驻村)民警入户访查采集登记或户籍民警窗口接待登记。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由群众申明并签字确认登记。

公民的婚姻状况、职业、住址、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身高等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本人或者户主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十七、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换领、补领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可由监护人为其申请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公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办证大厅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公民换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原居民身份证;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社会保障卡、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省外申请异地换领、补领办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云南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证明。

公民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可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常住户口登记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绿色通道证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普通证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当日内完成制发。

是否收费:首次申领不收费;换领收取工本费20元/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收取工本费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十八、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户政窗口申报挂失。

公民捡拾到他人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可以及时上交就近的公安户政窗口,公安机关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十九、流动人口暂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拟在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暂住5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在暂住地申报暂住登记。

公民未及时在实际就业、就学、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的,可补办暂佳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证明;

(二)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凭证:

(三)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加盖人社部门劳动合同备案专用章的劳动合同;

(五)工商营业执照(申报人需为法定代表人);

(六)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材料。

补办暂住登记的居住起始时间为以上证明材料记载时间。

办结时限:暂住登记当场办结,补办暂住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居住证办理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其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不含常住户口登记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佳地申领居住证。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取申领人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提供工商营业执服的可提供复印件;

(四)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

(五)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要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一、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办理居佳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逾期2个月内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逾期2个月后补办居住证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二、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法定身份证件为:(一)居民户口簿;(二)居民身份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凡法定身份证件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事项,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一)公民姓名;

(二)公民曾用名;

(三)公民性别;

(四)公民出生日期:

(五)居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六)公民民族成份;

(七)公民出生地;

(八)公民籍贯;

(九)公民常佳户口登记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户政窗不再出具证明。

(一)户口迁移情况;

(二)住址变动情况;

(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

(四)注销户口情况;

(五)同户人员与户主间亲属关系。

二十三、公安户政窗口可以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户政窗口开具相关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居民身份号码等5类户口登记项目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户口登记事项,可以由公安户政窗口查阅历史户籍档案并出具证明;

(二)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因虚假重复户口被注销等6类情况,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当予以出具;

(三)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后予以出具;

(四)对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具法定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的人员,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或另行制发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二十四、居民户口簿补发、换发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坏的,户主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公安派出所当场签发《居民户口簿》需要以下材料:

(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二)户主的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导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籍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可另行制发含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户口簿。需要一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补发、换发居民户口簿收取工本费5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