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共 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批复》(沧发改价复〔2023〕187 号)和《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沧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批复》(沧建复〔2023〕20 号)有关规定,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新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一、收费标准
(一)廉租住房
1.乡镇:1.5元/平方米
2.县城:2元/平方米
(二)公租住房
1.乡镇:5元/平方米
2.县城:6.5元/平方米
乡镇原标准(均价)3.5元/平方米·月,新标准5元/平方米·月,上调幅度42.86%。县城原标准5元/平方米·月,新标准6.5元/平方米·月,上调幅度30%。
二、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实施机构,确保管理工作运行有序。接文后,管理主体要多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接文后,要认真遵守《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好租赁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核定标准,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约定条款执行。
(三)执行时间:2023年11月1日
附件:1.沧源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沧源县公 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批复(沧建复〔2023〕20号)
2. 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批复(沧发改价复〔2023〕187 号)
沧源佤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