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洪乡森林火灾组织扑救方案》已经乡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班洪乡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1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班洪乡森林火灾组织扑救方案
一、背景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科学应对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结合班洪实际,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火灾预案》《云南省森林火灾处置预案》《临沧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火灾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火灾处置。
(四)工作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火灾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二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我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处置工作预案,落实火灾处置责任制。
三是协调配合,快速反应。辖区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处置火灾反应。
四是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基础上,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五)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二、机构组织
(一)处置指挥机构
成立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指挥长,乡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各村委会、乡直属中心(所)为成员单位。下设乡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在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二)火灾处置指挥机构职责
1.乡党委政府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乡森林火灾防范和火灾处置工作,对全乡森林火灾处置救援队伍和处置火灾救援物资等处置火灾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统一协调公安、消防以及民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
贯彻落实乡党委政府的决定和批示;制订、修订森林火灾处置火灾预案,指导、督促各村、乡属中心(所)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组建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及培训;制定和实施全乡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乡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3.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组织、管理、指导全乡森林防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对重特大森林火灾实行事实报道。负责协助责任单位做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单位发生火灾及时赶赴火场协助指挥扑救。
乡人民武装部: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处置火灾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和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处置火灾分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乡财政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边境派出所:调派警力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配合森林公安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乡社会事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办、乡村振兴办:负责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灾区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
乡卫生院: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班洪中学、班洪中心完小: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火灾处置工作。
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水务服务中心: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农业生态建设、冬春水利及水源库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参与水源库区火灾处置工作。
乡经济发展办公室: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建设计划。
班洪司法所: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森林防火法治宣传教育,严格依法治火,严惩故意纵火烧山的犯罪分子,参与扑救各种森林火灾。
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班洪保护站: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工作的要求。落实驻林单位和人员的森林防火责任,开展区内火险隐患整改。根据授权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督促护林员加强巡山护林。抓好区内火源管理,积极组织指挥扑救火灾,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统计上报森林火灾。
建立乡级领导和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成员单位联系乡属中心(所)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主要职责是: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单位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单位发生突发性森林火灾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挥扑救。
(三)其他处置火灾指挥机构
各村成立森林火灾处置队伍,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火灾处置工作。
涉林企业公司或林业大户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火灾处置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森林火情监测
森林防火期以及非森林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段,各村委会护林员、保护站工作人员、林业站工作人员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森林防火重点部位的巡查,及时发现火情,高火险天气实行全天候巡山查火;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要掌握本乡区域内森林火情。
(二)森林火情报告
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报警。接警后,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应立即同时向乡党委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组织扑救。高火险天气,各村、乡属中心(所)要按照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的要求,实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
(三)预警级别与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县森林防火办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发布预警,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对县级发布的预警级别结合实际转发到各村、各单位、各部门。
1.Ⅳ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
2.Ⅲ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全乡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防火期,全乡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3.Ⅱ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全乡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天气的时期;
4.Ⅰ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防火期,全乡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防火期,全乡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四)预警预防行动
1.Ⅳ级预警:接到县级预警后,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森林防火处置火灾分队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2.Ⅲ级预警:接到县级预警后,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组织力量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Ⅱ级预警:接到县级预警后,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联系我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和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到责任区进行督查;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4.Ⅰ级预警:接到县级预警后,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乡人民政府或林业草原服务中心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四、处置火灾响应
(一)处置火灾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处置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1.Ⅳ级森林火灾(火警):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火警、火灾。
2.Ⅲ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Ⅱ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4.Ⅰ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县乡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火势蔓延或者直接威胁集镇、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储以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二)处置火灾响应行动
一旦发生火灾,乡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处置预案。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处置火灾救援工作。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报警。接警后,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先行组织扑救。森林防火期内,各村、乡属中心(所)应每天向乡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森林火警、火灾。
(四)指挥和协调
1.扑火前线指挥部职责
(1)组织火灾现场侦查,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2.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3.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民兵处置火灾分队和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五)火灾处置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六)信息发布
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且须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把关。新闻媒体记者赴火灾现场采访,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七)处置火灾结束
1.森林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本级火灾处置行动结束,执行下一级预警响应机制。非森林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结束火灾处置行动。
2.处置火灾行动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所在单位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宣布处置火灾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1.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后,乡党委政府协调直接责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妥善进行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工作,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3.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
(二)后果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Ⅲ级以上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县森林防火办。
六、火灾处置保障
(一)队伍保障
我乡武装部负责组织40人以上的民兵森林防火处置火灾分队,各村要组建60人以上的扑火处置火灾分队。要逐步提高队伍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扑火战斗力。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扑火队伍、民兵处置火灾分队为主,普通青壮年人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民兵森林防火处置火灾分队,由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同乡武装部协商后安排。
(二)经费保障
森林火灾防范和处置火灾所需资金,列入乡年度财政预算。乡预算每年不少于1万元。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乡财政预算部门统筹安排。
(三)物资保障
乡党委政府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调配全乡性森林扑火处置火灾物资。根据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负责本辖区扑火处置火灾物资供应。
(四)通信保障
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加强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建立有线电话、移动手机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处置火灾通信系统。
(五)交通运输保障
本乡扑火处置火灾分队的运输,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跨区域增援扑火队伍的运输,由所属单位负责;乡民兵森林防火处置火灾分队增援扑火的运输,由乡武装部负责协调;
(六)医疗卫生保障
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协同乡卫生院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处置火灾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乡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年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实战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宣传与培训
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建立乡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并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扑火处置火灾分队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处置火灾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处置火灾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
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乡林业草原服务中心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乡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