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沧源佤族自治县水务局联系电话:0883-712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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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执法决定 |
执法机构名称 |
决定日期 |
1 |
沧水罚字〔2024〕1号 |
临沧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国道G219线沧源南撒至岗莫标山段公路改造工程涉嫌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案 |
临沧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临沧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国道G219线沧源南撒至岗莫标山段公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在原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外,共计新增使用范围50.04公顷,属于“生产建设的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截至2024年4月7日,临沧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国道G219线沧源南撒至岗莫标山段公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仍未取得原审批机关(云南省水利厅)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土保持法违法行为情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
对临沧市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0000.00)的罚款。 |
沧源佤族自治县水务局 |
2024年4月18日 |
2 |
沧水罚字〔2024〕2号 |
肖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案 |
肖某某 |
肖某某于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10月中旬在挡帕河桥下800米禁采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开采河砂共计414立方米。县水务局未对肖某某发放过采砂许可证,肖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行为属实,违反《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 |
《临沧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对当事人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
沧源佤族自治县水务局 |
2024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