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沧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沧源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保护价值的树木。
三、责任单位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县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旅游文体广电局、云南南滚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沧源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四、遵循原则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主管部门专业保护和责任人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