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1 | 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非税〔2015〕34号); |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2 | 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一)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200元。 (二)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500元。 (三)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仍为每亩2800元。 人工草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继续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函》(云农牧函〔2014〕7号);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 |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