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24日,我厅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 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规定。2022年5月11日,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法监管 有关工作的通知》(环执法发〔2022〕3号),明确了对排污单 位未依法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据不全、未 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未按规定公开信息等四种违法 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14年12月19日, 《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明确了不予实施 查封、扣押的相关情形。上述“减免责”规范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得到了全面贯彻实施。以上述规范性文件和通知为依据,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南省司法 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的工作要求,我厅编制了“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 管‘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将减免 责条款清单化,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包容审慎,严格适用相关程序。依据《清单》作出决定 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中应当坚持包容审慎的理念 全面、客观地对环境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既要收集当事人从 重处罚的证据,也要收集从轻处罚的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 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经集体审议后,方能作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查封、扣押决定。
二、强化服务,积极推行柔性执法。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强化 服务意识,将柔性执法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全程,严格执行事前宣 传、事前提醒、事发预警等“六项机制”工作要求,综合运用提 醒、劝诫、约谈、帮扶、回访等制度,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 重心前移。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统筹管理与服 务,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跟踪问效,做好监督检查和动态调整。在开展年度执法稽查、案卷质量评查中,应当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厅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实践 中出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完善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动态更 新《清单》相关内容,不断完善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规范。
四、结合实际,不断增强《清单》的可操作性。实践中,各 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差异,突出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和打 击重点各不相同,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在不 突破省厅印发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原则的基础上,细化、量 化本级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编制“减免责清单”,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附件:
1.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试 行 )
3. 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试 行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2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排污单位未依法填报 排污许可登记表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 条。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 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执法发〔2022〕3号)。 |
|
2 |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数 据不全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条。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 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执法发[2022 ]3号)。 |
|
3 |
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 可证执行报告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十 条。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 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执法发[2022 ]3号)。 |
|
4 |
未按规定公开信息 的 。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七 条。 |
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关于做好排污许可执 法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环执法发[2022 ]3号)。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5 |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 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 一条第三款。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 条第三项。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 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41号)第十八条。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 登记表,时间未超过2个月, 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 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
|
6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未建成、未 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建设项目即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行 C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 办理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手 续,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按 环评要求建设完成并正常运 行,污染物达标排放,调试运 行一年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间未超 过1个月,企业自行实行关停 或者经责令改正后2个月内按 要求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 的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7 |
不正常运行水或大气 污染防治设施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 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 九条。 3.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因素 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 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 停产、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 放,且水污染物日均值、大气 污染物小时均值未超标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
|
8 |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 行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 条第二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 九条第二项。 |
除第一类污染物、《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关 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 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 重金属的污染物及列入《有毒 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2018年)的污染物之外,超 标排放水污染物(不含色度) 大气污染物(不含恶臭、林格 曼烟气黑度)仅有一项污染物 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 不超过10%,次日完成整改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9 |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 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 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
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 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 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经现 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
|
10 |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 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贮存时 间不超过24小时,首次发现 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 环境,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 改正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3.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 〔2019〕42号)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1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或未采取有效 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 一十七条。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 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 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 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
|
12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 动,未在密闭空间或 者设备中进行,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 染防治设施,或者未 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 施的行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 零八条第一项。 2.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五条。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 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 措施,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 环境污染后果,当场完成整改 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 整改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
|
13 |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 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 监测数据的行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 条第四项。 2. 《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四条。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 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首次 发现,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 (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 为 )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 准规定(试行)》第九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适用情形:(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初次违法且 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附件2
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生态环境违法 行为 |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 |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的 ;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 《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 规定(试行)》第八条。 |
|
其他适用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
附件3
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予强制法律依据 |
备注 |
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排放污染物的 违法行为的行政 强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四条。 |
1.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 · (一) 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 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 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 全的。 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 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2.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 五十九条第一款。 3.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 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 |
||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规定的其他适用情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