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你局《关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整的函》(沧综执函〔2024〕20号)已收悉,依据《云南省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履行成本调查、公开听证、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形成《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报经第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费类别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范围:全县辖区内所有产生生活、生产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或联营企业、社会团体、城市常住和暂住居民等。
(二)收费方式:按照不同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按户、按人、按面积、按垃圾产生量等计收。同一收费对象,只能按一种收费方式收取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收费。
(三)县城收费类别及调整标准
1.城镇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含统一集中收集处理垃圾的村、组居民户):(1)月用水量在第一级阶梯10m3及以内用户,按8元/户.月执行。(2)月用水量在第一级阶梯超10m3以上用户,按10元/户.月。(3)月用水量超第一级阶梯用户,在10元/户.月标准上,一个阶梯加价2元/户.月。(4)统一开展垃圾收集处理,未实现按用水代收的村、组居民户,按8元/户.月收取,城镇居民户按10元/户.月收取。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和驻沧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办公区,按实际在职在岗人数确定(学校不含在校学生),按6元/人.月收取。内设食堂单位按8元/人.月收取,对外经营食堂的单位按经营面积,根据餐饮业标准计算。
3.批发、零售和商贸流通服务业:主营场所面积在50m2内(含),按0.7/m2.月收取。超50m2以上200m2以内(含)部分按0.6元/m2.月收取,超200m2以上500m2以内(含)部分,按0.4元/m2.月收取,超500m2以上面积过大部分,原则按0.3元/m2.月收取,该部分收取标准和方式收缴双方可协商确定。
4.餐饮、娱乐业:主营场所面积在60m2内(含),按0.8/m2.月收取。超60m2以上200m2以内(含)部分按0.7元/m2.月
收取,超200m2以上500m2以内(含)部分按0.5元/m2.月收取,超500m2以上面积过大,部分原则按0.3元/m2.月收取,该部分收取标准和方式收缴双方可协商确定。
5.酒店旅店服务业:星级酒店,按7元/床.月,一般酒店、民宿、客栈,按5元/床.月,普通旅社、招待所,按4元/床.月收取。酒店内设对外经营餐饮区,根据餐饮业标准计算。
6.医疗机构门诊输液区、住院区,按3元/床(座).月收取,
医疗垃圾按相关规定执行。
7.交通运输服务车辆:核定9座及以下小型网约车、出租车、农村客运等载客车辆,按10元/车.月收取。10 座及以上19座以下班线车、旅游中巴等载客车辆,按15元/车.月收取。19座及以上旅游专车、班线车(高快、卧铺)等大型载客车辆,按20元/车.月收取。货物运输或物流企业登记货运车辆,载质量6吨及以下小型货车按10元/车.月。载质量6吨以上15吨及以下中型货车按15元/车.月收取。载质量15吨以上大型货车按20元/车.月收取。
8.农贸、集贸市场内:固定门店按0.6元/m2.月收取,最高不超过200元/月.店。临时摊点2m2以内(含)的收取1元/天,每超过1m2加收1元/天。市场主办方自行开展收集运输,收取费用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主办方已收取的不得重复计收。
9.临时开办商品交流会,按开办摊位设置经营面积和类型,分餐饮类:1元/m2.天,其他类:0.6元/m2.天。经批准临时占道,开展宣传或经营,按占用面积1元/m2.天计收。在建施工中设有工地
食宿的建筑项目,按工地实际食堂就餐人数2元/人.月收取。
10.自运及代运处理,建筑垃圾自行运至垃圾处理场,按每吨30元标准收取,其他垃圾按每吨60元的标准收取。自行设置垃圾箱(桶)委托代运处理,按100元/箱(2.2m3/箱)和12元/桶(0.24m3/桶)计收。
11.以上项目中未列明其它行业,根据实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针对同一收费对象,收费单位可根据收费对象实际或要求,选取一种计费方式收取,不得重复收费。
二、乡镇、村组定调价收费机制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统一收取垃圾处理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付费对象承受能力,按照弥补运营成本和不高于县城参照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召开座谈会或听证会,定、调具体执行标准,并报县发展改革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备案执行。
(二)未实现集中收集和处理的村、组内生产生活垃圾,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收费标准由村、组根据实际支出成本和付费对象的承受能力,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事一议商定执行。
三、完善特殊群体优惠措施
(一)对城镇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经济收入、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的居民、低保户、烈属、抚恤对象、伤残军人等,一、二、三级残疾人居民户等凭有效证件或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免收垃圾处理费。
(二)对本县辖区内失地农民、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三级以下残疾人、持有下岗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居民户等减半收取。
(三)未列明可享受优惠的特殊群体,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和相关要求
(一)执收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认真履行好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多渠道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建立健全收费和管理制度,履职尽责,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的方式,探索有效收费渠道。
(三)垃圾处理收费单位委托相关单位代收垃圾处理费,所发生的手续费等,由双方按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四)未明确事宜,按中央和省、市有关垃圾处理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时间:本收费标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沧源佤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