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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勐省镇)
云南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发布日期:2024-11-08 05:37 作者:沙少卿 信息来源:沧源佤族自治县勐省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 字体:【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

(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乡镇级行政区代码+年份+6位顺序码

甲方: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部门)

乙方: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拟征收本协议项下乙方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位置: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详见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二、征收内容:征收集体土地: 公顷( 亩)(详见 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

三、补偿内容: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进行补偿,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四、征地安置:按照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费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存到指定账户(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乙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分配使用。

六、土地交付:甲方按协议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乙方在收到征地补偿费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调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向甲方交付土地;否则,甲方可自行清除,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且因此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

七、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征收涉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的,另行签订协议。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征收土地尚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若批准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批准内容为准;若征收土地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

十一、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2. 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负责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日 签订时间:


附件1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权利人: 村民小组

此处附征收地块四至图


附件2

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

征地项目名称:

村(居)民小组(签章): 登记时间:

地 类

征地数量(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备注

农用地

耕地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种植园地





林地





草地





湿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村民委员会(签章):

征地实施单位(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部门)(签章):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

(示范文本)

协议编号:乡镇级行政区代码+年份+6位顺序码

甲方: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部门)

乙方: (其他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青苗所有权人)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拟征收本协议项下乙方土地上除住宅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位置: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详见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二、征收内容:征收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的面积和数量,详见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 青苗作物补偿登记表。

三、补偿内容:

1.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2.征收补偿费用: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中,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青苗补偿费: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3.本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已在甲方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四、费用支付:

1.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足额预存到指定的账户(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乙方。

2.双方一致确认甲方基于本次征收应当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均已完全列明于本协议中,乙方不得另行提出其他任何补偿要求,甲方不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五、土地交付:甲方按协议足额支付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乙方应在收到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向甲方交付土地;否则,甲方可自行清除,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

六、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签订后,征收土地尚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若批准的内容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批准内容为准;若征收土地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

九、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2. 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

3. 青苗作物补偿登记表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时间: 日 签订时间:


附件1

征收地块位置示意图

权利人:

此处附征收地块四至图

附件2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登记表

征地项目名称:

村(居)民小组(签章): 登记时间:

序号

产权人

建筑物类型

结构

单位

数量

补偿方式

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万元)

产权代表人签字捺印

备注

1



























合计



2



























合计





























合计



村民委员会(签章):

征地实施单位( 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部门)(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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