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勐省农场社区管委会,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沧源佤族自治县 2023 年度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沧源佤族自治县2023年度突发性 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切实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 时能及时、有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沧源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 )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 以实施紧急救援为重点,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 形成合力。
(三)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突然性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的灾害。
(四)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 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二、应急机构和职责
(一 )应急机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县政府应急 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领导机制。为加强 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领导和统一指挥,成立应急指挥部, 有关单位如下:
指 挥 长:赵冬春 县委常委、 副县长
副指挥长: 肖永强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国祥 李张空 |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
|
成 |
员:李志琴 李 萍 杨建文 张立亚 杨俊强 杨权文 严崇武 李永红 李荣军 杨春元 李红英 毕 祎 银韫喆 |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局长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局长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 县文化旅游局局长 |
贺富兰 |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
杨晓蕾 |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
田 军 |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
贺 刚 |
县人武部副部长 |
李学川 |
县气象局局长 |
董旺贵 |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
林 勇 |
临沧沧源供电局局长 |
苏湘祁 |
县地震局局长 |
肖红忠 |
临沧公路局沧源公路分局局长 |
杨所良 |
县搬迁安置办公室主任 |
徐向华 |
岩帅镇镇长 |
王怀忠 |
勐省镇镇长 |
李海华 |
单甲乡乡长 |
赵春香 |
糯良乡乡长 |
白佳佳 |
勐来乡乡长 |
刀忠华 |
勐角乡乡长 |
李智眸 |
勐董镇镇长 |
李家俊 |
班洪乡乡长 |
罗羚友 |
班老乡乡长 |
李金锋 |
芒卡镇镇长 |
罗国东 |
勐省农场管委会书记 |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由杨国祥局长兼任办公 室主任,杨隆慧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指挥部成员如发生变动,由各成员单位做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二)职责分工
1. 指挥部职责:一是领导和指挥全县地质灾害救灾和突发性灾害抢险工作。二是组织调动全县救灾力量,制定应急处理方 案,及时采取抢险救灾措施。三是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 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进行抢险救灾。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协调调动民兵和武警部队。四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一是负责收集、分析地质灾害险情、 灾情等信息,组织制定抢险救灾对策和措施,及时提出防灾救灾 建议。二是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络,传达 指挥部的工作指令。三是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应急工 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 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四是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成员单位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 建立群测群防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 灾工作;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参与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 调查;了解灾害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划定危险区;协助相关部 门设立警示标志;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组织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委宣传部: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及时进行灾情及救灾工作的 宣传报道,负责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重大灾情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县发展改革局: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灾区公共通讯设 施应急抢修和设备调度工作,确保抢险救灾通讯畅通;联系矿厂企业兼职救护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组织转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 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组织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及有关人员做好抢险救援和灾民的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转移 安置灾民和安排群众生活;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市生态环境局沧源分局:地质灾害区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 在抢险救灾中做好环境保护,将可能发生的环境二次污染纳入环境治理内容。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应急抢险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修建和质量安全监督;负责灾后规划和建设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各类救灾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协调工作及组织修复中断的管辖公路。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
县水务局:负责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组织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文化旅游局:组织排查各旅游景区(点)地质灾害隐患,发现隐患或险情时,应及时落实监测、巡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抢救伤病员; 做好灾区疫情监测预警;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抢险救灾所需木料报批、供应和管理工作。
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民兵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报,做好强降雨暴雨事 件预报服务工作,与自然资源、水务、广电部门合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警报,提供抢险现场的气象服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临沧沧源供电局: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负责受损电力设施的恢复。
临沧公路局沧源公路分局:负责通往灾区管辖内公路、桥梁抢修、维护工作, 确保公路、 桥梁畅通。
县搬迁安置办:负责移民工程项目的合理选址,负责由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社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 健全乡(镇)、村、地质灾害(隐患) 点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落实各项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组 织基层群众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和监测管理;落实好每 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填发“ 防灾避险明白卡 ”;统计、上报灾情和隐患。
县级其他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支持和配合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救助的应急工作。
三、地质灾害等级划分与影响分析准备
(一 )地质灾害等级划分。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
1. 特大型地质灾害(一级): 主要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2. 大型地质灾害(二级):主要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在 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 中型地质灾害(三级):主要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在 100人以上、 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4. 小型地质灾害(四级):主要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二)地质灾害的影响分析准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农 场社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各部门要对乡(镇)所辖、部门职责所 涉及地质灾害的隐患点进行监管,明确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 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及监测,认真做好监测记录和巡查台账,为地质灾害调查、防治及抢险措施的制定提供可靠依据,有效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四、预防和预警
(一 )巡查 。汛期前,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 室在上级指挥部的指导下,全面部署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 实加强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范检查, 做到汛期前早部署, 汛期间早巡查。
(二)监测 。建立和完善县、乡(镇)、村三级地质灾害监 测体系和三级地质监测网络。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并 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汛期降雨等有关预警信息,及时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 做好防范工作。
(三)预警
1. 信息来源。 通过县、乡(镇) 、村三级监测网络汇集信 息,对地质灾害体的先兆监测和降雨资料进行分析,对将发生的 地质灾害及时进行预警,并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及时上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 发布灾情信息程序。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有关灾害资料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发生地质灾害的信息报告县地质 灾害应急指挥部, 由指挥部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及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做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决定并向全县发布。
3. 监督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对预警、预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五、地质灾害应急处理措施
(一 )启动程序 。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灾害等级,由县地质 灾害应急指挥部提议,县政府宣布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预案 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在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全力投入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二)应急调查 。地质灾害发生后,救灾相关专业组要及时 奔赴现场并配合乡(镇)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及调查工作。应急调 查的内容包括:抢险救灾工作;基本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地质灾害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 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下步救灾工作建议等内容。
(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1. 先期处理
突发地质灾害或险情发生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各类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
(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按有关规定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协 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2)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由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住建、交 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因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由县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组织住建、交通、 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 强监测,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因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六、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一)速报内容。 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掌握的灾情信息, 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 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联系人等,同时提出对策和措施。
(二)速报程序
1. 速报原则: 情况明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
2. 报告程序、时限:一是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县自然资源局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 应在2小时 内速报县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自然资源厅,同时可直接 速报自然资源部。二是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县自然资源局接 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七、 应急保障
(一 )灾民转移安置组。突发性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的居住 和生活造成威胁时,救灾应急指挥部决定转移路线和安置地点, 发布转移安置工作通告;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发放和调配救济款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二) 电力与交通运输保障组。 交通、通讯、电力、住建、 水务等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抢修恢复被损坏的公路、通 讯、电力、供水等公共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灾民转移 的运输安全,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对灾害体尚有危害部分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抢险救援组 。武警部队、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抢救、转移被困群众和国家重要物资。
(四)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组。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单位 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 病人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的安全,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控制疫情的发生。
(五)紧急救助组 。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时,灾害发生地要迅速组织抢险队伍开展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协调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和消防大队,配合灾害点人民政府开展紧急救助工作。
(六)物资保障组 。各乡(镇)要建立地质灾害救灾物资储 备体系,储备救灾应急物资。救灾物资的运输、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应急救灾资金保障组。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地质灾害应 急指挥部指令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的发放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救灾治安保障组 。由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 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及时进行 灾情及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重大灾情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灾情损失评估组 。 自然资源、发改、财政、统计、住 建、民政等部门负责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人员伤亡情况做出统计、评估,为县政府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八、工作纪律
(一 )所有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等,必须由抢险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配。
(二)抢险救灾、灾情由宣传报道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宣传。
(三)进入灾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受灾现场工作结束时, 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工作报告或总结。
九、附则
(一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根据工作需要,由县自然资源局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